【注释】 本文的调研与写作得到了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罗东川副庭长、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许超副司长、北京中文之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张一方总裁、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李维主任提供了宝贵的资料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一中院、二中院、海淀法院、海淀检察院、海淀分局、朝阳法院、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等单位的有关专家也在数字统计和资料收集等方面给予了很多帮助,作者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谢意。
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计算机世界》市场研究中心:《中国软件发展之路——关于软件产业社会环境的调研报告》,2000年8月,第5页。
晓卫:“中国软件没有旗舰”,载《北京青年报》2000年9月13日,第43版。
同1,第31页。
梁士斌、肖黎明:“软件盗版: 世纪末的忧思”,载《法制日报》,1999年11月8日,第7版。
郑成思译:《关税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协议》,学习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上述数字分别由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国家版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提供。
岳耀勇:“软件盗版:赔偿之外再处刑罚”,载《检察日报》1999年6月28日。
关于计算机程序和文档含义的解释,参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3条。
Merriam-Webster’sDictionary of law, 1996,date1537。
Black’slaw Dictionary, 1990,p1148。
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72页。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一章第四节,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中山信弘:“数字时代
著作权法的变化”,詹智玲译,肖贤富校,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第66页。
中山信弘:“数字时代
著作权法的变化”,詹智玲译,肖贤富校,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第65页。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6页。
同1。
“赛迪公司预测软件销售今年逾300亿”,载香港《文汇报》2001年2月21日B10版。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2页。
刘跃伟译:“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1999年综合经营报告”,许超校,载《著作权》2000年第4期,第60页。
高翔:“中国软件市场需要做大”,载《深圳商报》,2000年10月18日。
杨春洗、杨敦先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1页。
廖中洪:“中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比较研究”,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第70页。
王光:“论侵犯版权行为的刑事责任”,载《版权研究文选》,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23页。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3页。
同 1,第24—26页。
唐丽蓉:“浅谈打击盗版加强计算机软件保护”载《知识产权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6页。
董桂兰:“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载《中国科技论坛》2000年第2期。第48页
张晔:“商业软件联盟首席执行官论坛发布最新研究报告”, 载《电子知识产权》1999年第8期,第21页。
杨子:“越南软件盗版现象严重”,载《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1期,第14页。
同28。
为了了解当代大学生对软件盗版问题的实际看法,于2000年10月在北京大学组织了一次不记名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2000级新入校的一个班级,由于生源来自祖国各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抽取样本数为81。
同4。
赵长青主编:《经济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30页。
孙万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责任基础构造比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第78页。
陈兴良、赵国强:《经济犯罪的立法对策》,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2期,第13页。
参见《法国知识产权法法典(法律部分)》,黄晖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页。
美国侵犯版权刑事处罚的修正案规定:若违法行为涉及在任何180天期间复制或发行至少10份侵犯其零售价超过2500美圆的一个或多个版权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应罚金最多可达25万美圆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者既判处罚金又判处监禁。引自赵秉志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廖中洪:《中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比较研究》,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第73页。
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梁根林:《刑罚结构论》第三章,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赵秉志主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同上,第40页。
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页。
参见郑成思:“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中国的立法与研究(下)”,载《法制日报》1999年11月18日第7版。
1994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学生David Lamacchia出于自身爱好,将一些流行的计算机软件放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公告栏系统上,并且邀请使用者自由免费复制,短短六个星期之内就给版权人造成了一百多万美元的经济损失,但由于该行为并非出于追求商业利益和个人经济利益的目的,法院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只能宣布其无罪。参见United States V. Lamacchia。
《法国知识产权法法典(法律部分)》L.335-3条,黄晖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5页。
同41,第32、40页。
参见Patent、Trademark and Copyright Journal。 Vol.50,No.1240,p368。转引自廖中洪:“中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比较研究”,《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第70—77页。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11章,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上述数字由国家版权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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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刑法的价值构造”,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第10页。
参见梁华仁、朱平:“知识产权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第55—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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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易继明、李辉凤:“论著作权犯罪与刑罚的价值取向”,载《犯罪改造与研究》2000年第3期,第10页。
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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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槐植:“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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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思:《版权法》,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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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法释30号。
《法国知识产权法法典(法律部分)》L.335-5条,黄晖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6页。
《法国知识产权法法典(法律部分)》L.335-6条,黄晖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6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条,法释]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