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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

  (二)国内立法和法院体系
  马来西亚的法院体系包括下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有初审管辖权的民事法院有:Penghulu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法官开庭法院(Sessions Court)、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以及特别法院/法庭。这些法院的民事管辖权范围和审理案件的权限受下列法律支配:《联邦宪法》、1964年《法院审判条例》、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以及1967年《劳资关系法》。
  马来西亚下级法院由下列部分组成:
  1.Penghulu法院。它可以在初审程序中审理和裁决民事案件,但是纠纷标的额不能超过50林吉特(马来西亚货币单位),并且该诉讼的当事人都必须是亚洲人,能使用并理解马来西亚语言。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95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
  2.地方法院。它分为第一级地方法院和第二级地方法院。第一级地方法院对于那些纠纷标的额或价值不超过2000林吉特的所有民事案件和诉讼有管辖权。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85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第二级地方法院只对下列民事案件或诉讼有初审管辖权,在这些案件中,原告是向被告寻求偿还一笔债务或者规定的违约金,它们必须可以用金钱支付,并且无论是否有利息,总额都不应该超过3000林吉特。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88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
  3.法官开庭法院。它在审理下列所有民事案件和诉讼时拥有无限制的管辖权:(1)有关汽车事故、地主和佃户及佃产扣押的案件;以及(2)纠纷标的额或价值不超过25万林吉特的案件。如果在一案件或诉讼中,纠纷的标的额或价值未超过管辖权的限制,那么其当事人将在法官开庭法院受到审判。如果当事人达成了书面协议,认为法官开庭的法院对其案件或诉讼有管辖权,那么即使案件的标的额或价值超过了管辖权的价值限制,法官开庭法院一样可以行使其管辖权。1948年《下级法院条例》第63条规定了它的刑事管辖权范围。
  马来西亚高级法院由下列部分组成:
  1.高等法院。它对于审理所有的刑事案件和一般及特别的民事案件拥有初审管辖权。
  2.上诉法院。它对审理和裁决上诉案件拥有管辖权,上诉必须是针对高级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作出的判决:(1)在高等法院行使其初审管辖权过程中作出的判决;以及(2)针对法官开庭法院审理的任何刑事案件,高等法院在行使其上诉或复审管辖权过程中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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