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两者均系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此节事实有下述相关证据证实.(1)2002年11月3日承运人与货主签定的:货物运输签收单确认:因绑扎等原因(被告证据1); (2) 11月7日之会签纪录承认会签了:货物运输签收单.确认:发现7200吊车臂杆在运输中出现磨损;发现7200吊车全车臂杆中有13节臂杆共存在21处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磨损(原告证据3); (3) 12月30日货主致函原告称:因你公司之故,造成运输货物破损.(原告证据5); (4) 2003年11月12日原告致函被告承认: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原告证据6); (5) 2004年2月4日原告致进口商函承认:发现7200履带式起重机臂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多处磨损.(原告证据8);上述五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损,货损发生于运输期间;货损的原因是因为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该货损原因不是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是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绑扎不当显然属承运人责任.查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
11条:承运人责任: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
五十九条 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而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第
四条规定: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本案原告既是承运人又是被保险人.
包装不当则属于托运人责任.<
合同法>第
156条和第
306条明确规定: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此<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
11条及<汽车运输规则>第
35条亦有相似规定.而包装不当属于保险条款第
4条3款明确列明的保险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