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来解构和重构法院的体制,章老师介绍一些设想。我认为光取消行政级别,在现实条件上行得通吗?比如高级法院院长好不容易升到一个副省级干部,中级法院院长好不容易升到一个厅级干部,你说取消能行吗?这里面就涉及到整个政治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要研究怎么把法官从行政模式里分出来,从人事制度里分出来,让法官不是官,而是一个裁判者,不是官场中人。如果法官的发展,其个人价值的实现要遵循官场上的规则,那么他还是法官吗?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吗?应该明确法官不是行政官意义上的官,不应定立行政级别。如果将行政级别的高低作为法官价值大小的衡量尺度,就会导致法官为了发展、实现自己价值,就要拼命往上爬!
另外,我觉得法院组织的改革也好,法院体制非行政化的措施也好,还涉及到一个改革的决策者是谁?最高法院制定了五年法院改革纲要,他能作为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吗?我认为,作为法院,它本身是改革客体,能够作为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吗?因为司法体制涉及到公检法,涉及到人事制度,涉及到人财物的管理。法院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而只能在内部敲敲打打,做一些细微的改革,无力提出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所以我觉得,我们司法体制改革要真正实行,一定要由全国人大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最高法院,包括整个法院系统是一个参与者,而非决策的主体。更深一步说,这种决策在推行当中一定要上升到立法。我们经济体制改革这么多年,落实政策非常多,但最大一个失误就是很多决策、措施没有上升到立法,一体遵行。法院体制非行政化问题还涉及到整个体制跟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涉及到观念层面的问题,涉及到各种群体、部门单位的现实利益的问题,法官的待遇,法院的机构职能以及内部外部的组织因素,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我觉得确实是很有意义的。法院整个运行机制一定要建立一种符合司法规律的,符合法官职业特征的管理,而不是现在的行政管理。科学地把法院内部行政事务的管理与审判活动的管理有机分开,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法院职能,使法官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官,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我的评议完了,谢谢。
论坛背景介绍:
法 治 之 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学术沙龙
出处:北大法律学生网 05月21日 21:53:18
法 治 之 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学术沙龙
(2001-12-7)
专题一:“走到一起来”—司法改革的对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