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路之学术论坛:
钱卫清
【关键词】法治 司法改革
【全文】
法治之路之学术论坛:"走到一起来"--司法改革的对话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05月21日 21:50:52
法治之路之学术论坛:"走到一起来"--司法改革的对话
钱卫清先生的评议 :
章程老师的发言非常精彩,我感触很深,也深受启发。我原来在法院中干了二十多年,从这个发言中,我这个"前法官"深切地体会到,原来我所工作的法院是一个行政模式无所不在的机构。章老师的分析非常精到,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个非常好的方向。从我经验来看,法院里无论是行政事务管理还是案件的审判,都存在严重的行政化问题。这种行政化本身对司法审判来说是一个弊端,影响了公正审判,影响了法院权威的树立。为什么会形成这种行政化的模式?这里有它政治上的原因。我感觉,首先一个政治原因就是法院的法官与党政干部一体化,这是一个人事上的原因。在我国,法官是"官",不是裁判者,是党的干部、机关干部,这种党政干部一体化使得它的管理模式必然行政化,必然党务化。第二个原因是法院与行政体制存在渊源关系。我国法院体制的发生、发展和建立,是由行政模式演化过来的。现在的法院机构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机构来说,是太软弱无能了。一个省的省长、一个市的市长发个话,法院院长就得掂量掂量。这种渊源关系是由国家体制的影响形成的。第三个原因是司法活动本身的规律到目前为止搞不清楚。刚才陈瑞华老师关于司法权的性质的发言在这方面的认识很深刻。究竟什么是司法、法官,法官的行为模式、法官的活动性质同行政行为到底有什么区别?审判活动的运行规律,运行机制应该是什么样的?我认为在理论上需要加以探讨。在法院内部,现实中存在着行政事务管理问题,法院是不可能离开行政管理的,这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保障。行政事务管理包括内部事务管理、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都是依行政模式运作的,这种模式是不能够取消的。但目前的问题在于它跟法院的审判活动本身混同起来了。很多法院里,司法行政处处长同时是审委会委员,又是审判员、法官,这种结构怎么不能角色错位呢?一个法院有若干院长,有分管行政后勤的,同时又分管业务,今天以分管行政后勤院长的身份出现,同时又以分管业务院长的身份出现,这种"多角色一体"他怎么能够分得开。这种因素必然导致法院内部行政化。如何解构、重构法院组织?法院组织的非行政化过程就是要把法院内部的行政化事务管理与审判业务区分开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以严格的非行政化思路加以改造。行政化的体制还造成一种困顿,级对于特定法官来讲,他享受不到这种单独决策的权力,反而要承担仿佛他已经单独决策所产生的这么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