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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家如何规避继承权法律风险

  关于海鑫的继承问题,经过家族会议的提议和政府的认同,在其他外部股东不反对的情况下,海鑫的财产继承人与企业接班人最后都合二为一地落在了李兆会身上,一个中国传统式的继承在平静中完成了。
  问题是,家族宗法制的作用在今天显然没有典型性。要不然接着往下看……
  企业为糊涂账埋单
  2001年10月,温州富豪胡加招因肝病突然病逝。因胡加招病逝得突然,没有来得及留下遗书,一场遗产纠纷在胡加招的妻子张明娣和胡加招的母亲郑松菊之间展开。
  胡加招名下的遗产主要有: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投资的上海新七浦服装市场,它们的净资产均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被继承人分别拥有两公司70%和85%的股权,另外还有3辆宝马轿车,以及上海、杭州等地四套别墅等财产。
  胡加招的家人在遗产分配上与张明娣产生了如下分歧:郑松菊提出公司财产除了自己继承外,胡加招的弟弟胡加远也应有资格得到一份财产。而张明娣却认为,胡加远没有公司股份,公司财产与他无关,因而没有继承资格。这种僵局一直无法打破,最终的结果是张明娣一纸诉状将郑松菊告上了法庭。
  正当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该遗产继承纠纷案进行审理时,郑松菊又在乐清市开辟了第二战场,将乐清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消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儿子胡加招和张明娣的结婚证,理由是胡张二人的结婚证是张明娣瞒着胡加招一手包办的,并且领结婚证当日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场,乐清市民政局违规操作,故张明娣母女无继承权。
  张明娣对此事作出了自己的解释,说当初他们是按照胡加招母亲郑松菊的意愿回到乐清举行了隆重的婚宴,后又到温州乐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当时与胡加招一起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结婚时有部分证件没有带齐,而又急着回上海,所以只好托胡的堂兄胡加定去代领这份结婚证。当时,他们双双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签了字。
  但令张明娣意想不到的是,民政部门提供到法院的申请书已经不是他们当初签字的那份,在法庭上张明娣曾仔细辨认,但总感觉那份申请书是后来补上去的,纸张质地与前后申请书很不一致。但是张明娣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份申请书是假的。
  于是,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撤消被告乐清市民政局登记颁发的结婚证,张胡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应。对此张明娣不得不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与否,张明娣的代理律师认为,结婚登记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其作用对象是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不涉及其他人,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状告乐清民政局的胡加招的母亲郑松菊不是乐清民政局发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我国行政法还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代位"起诉,必须是维持死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是为了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争夺胡加招留下的财产。因此,他们没有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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