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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法官: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正因为上述障碍的存在,律师与法官两种职业在目前基本上还是互相隔绝乃至于互相对立的。真要实现两种职业职位上的交流真可谓是关山重重。实行整合、统一司法考试显然有助于缩小二者的差异,因为它起码使双方在入门时有了共同的知识背景。而这一步看来已初步完成了。而且根据新修订的《法官法》,法官的人选今后要从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中优先选拔。这就更为律师充任法官提供了有利的契机,甚至似乎可以说是打开了大门。
  
  四、律师当法官: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在我们看来,司法改革的重心在法院体制尤其是法官选拔体制的改革。司法改革的问题千头万绪而抓住了这个龙头,很多长期困扰人们的问题如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法官独立和所谓法院的地方化等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因此当前我们应顺应司法考试改革这个有利的契机,并着力解决好如下问题以为在中国真正建立从优秀律师选拔法官的机制创造条件:
  1.进一步充实完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考试内容上应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与技能的考察,应有足够的覆盖面和一定的深度。在参加考试资格上,考虑到我国法律教育的已有实力与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最好能定在法律本科,从而确保有个较高的起点。
  2.实行统一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这些职业整合措施能使律师和法官在知识背景上的共同面得到进一步的增加和强化。因此应继续扩大现有的法律教育规模。同时也为防止法律职业教育设置的过多过滥,应由教育部统一核准,并取消现有一些院系的名不副实的法律专业设置,从而确保法律教育的质量。同时与统一考试相适应,也应实行统一的司法培训制度,即所谓同考同力。该培训也宜由司法部统一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律师协会协同办理。在其他具体方面如师资力量上当然也应考虑来源于上述单位的精英人士。
  3.取消法官、法院所谓的行政级别,以去除其原有的行政化、官僚化色彩。当然为尽量减少震荡,对法官原有的一定级别可考虑保留一定的待遇。而在法院内部也应取消府、有的所谓领导与下属之分,所谓院长庭长只是负责相应的行政管理性的事务,其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的意见与其他法官的意见一样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权。同时还应精简法官数量,实行法官助理制度。
  4.取消对律师执业的种种不正当限制,扩大律师权限,大幅提升律师地位。实行律师的豁免制,保证律师的业务活动充分自由,提高律师的地位以实现兵与法官职业事实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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