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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法官: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2、观念上的障碍。由于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与人治意识的影响,法官检察官很难对律师有所谓的职业认同感。而正如前述的二者在生活经历与知识背景方面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由此决定了二者毫无共同意识与共同思维可言。他们都倾向于视律师是唯利是图的商人,而自己大小也是个实权在握的“官”。而当事人对待律师的心态也是如此。他们更重视法官而不是律师,或者说是因为重视法官而重视律师,而且他们不是依赖一种制度化抽象的法官,而是具体人格化的法官。市井中流传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请律师不如请法官就是明证。而且在一般民众还存在一种对青天大老爷的依赖心理,在他们的心目中并无所谓司法最终解决的观念,他们仍习惯于把司法看成是党政机关领导之下的一个部门,因此凡事有领导最终做主而不是由司法(法律)最终解决。这当然也反映了长存我们国民心中挥之不去的人治思想。而更可怕的是,这种思想不仅没有因大规模的普法而得到消除,反而因当下较为严重的司法腐败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与失望很容易诱致其重走上依赖人治的故途,大规模的上访就是力证。
  在一般人心目中甚至还存在这样一种认识上的偏差,以为律师的职责首先是维护司法公正其次才是维护委托人利益。其实此种观点大谬不然。维护司法公正应是法官的职责所在,要求律师去维护司法公正实超出了律师的职责而混淆了律师与法官的两种不同职业的界限。因此,即使律师知道了控方未掌握的罪行他仍不能对之揭发否则有违律师的职业伦理。律师应是以维护民权为本。其立场应是有效对抗国家公权的滥用而最大程度捍卫市民权利,这已成为近代社会以来的共识。统一正是以承认而不是消灭一定适当的差别为前提的。而前述认识上的偏差显然也不利于司法的正确统一,毋宁说其要求的是司法的合一。
  3、此外还有现实的因素。在现实条件下,法官的薪水并不较一般公务员更高反而普遍偏低。在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法官的薪水、医疗费用不仅无法保证甚至连办案费用都要自己垫。很难想象,法官在为生计而操心的同时能为正义操好心?也正如贺卫方先所指出那样,贫困的法官其崇高的地位又从何而来。而律师收入较法官高,因而生活更为优裕。而且受当前腐败现实因素的影响,司法官员在我们的社会里尚不具有《艮好的形象和声誉。受这些因素影响,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法官(其中当然不乏极优秀者)辞职当律师的倒流现象。乃至于人们不无戏谑的说到,“在我们这儿,法官是律师的摇篮”。这也正是我们让西方同行惊诧原因之所在。因此即使有了二者间制度化交流的渠道,律师是否愿改从更为清苦的职业有着很大的疑问。显然这些现实障碍的存在更拉大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素质的差距因而有碍于我们司法水准的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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