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卓尔不群的共同体正是基于他们共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职业话语、共同的知识体系、共同的思维方式、共同的职业信仰而产生的。比如他们都受过严格的法科教育与法律思维训练,他们讲究事理逻辑,倡导法言法语。他们喜欢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世俗生活的一切。ThinklikealawYe,(像法律人那样去思考)也成为他们对一般民众的有效指引。又如他们都强调,法治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捍卫权利因而权力必须分立并对之进行制约,因而必须实行正当程序、无罪推定,以及形式理性与司法自治诸如此类等等。基于这种同质性和司法一元化的理念,司法部门尤其是法院也获得了最大程度的独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被看成是法律的实施者。这三者尽管在具体职能分工上有所不同,但在根本目的和终极追求上是一致的。当然更重要的在于,他们分享着共同的知识和技术。
二、律师当法官:西方国家法曹选任机制的启示
正因为法律职业对社会有着如此大的重要性,各国无不严格限定进入这个共同体的资格条件,从而确保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素质。在日本,司法职业人员(称为法曹,也即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选拔制度是与行政官选拔制度分开的。而且他们还建立了法曹一元化的考试制度以统一选拔法曹的标准,要求欲从事司法职业的必须是从大学法科毕业并且参加由全国统一组织的司法官考试。最后,他们述实行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对全国统一司法官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的司法培训。显然这么一套科学而严格的法曹精英选拔制度对日本这样一个后进型国家迅速实现法制现代化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美国,则必须是先获得其他专业学位而后从法学院毕业取得J.D学位,而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州最高法院的许可才能从事律师职业。在英国,若要担任出庭律师必须毕业于伦敦四大律师学院而且通过英国法律教育委员会主持的律师资格考试。
至于在法官任职条件方面,要求就更严格了,因为在西方人眼里,只有他才是世俗事务的最高裁断者。司法是一个最终决断的过程,这种决断的正确作出当然应由法官独立超然的地位来保证。他那一身半人半神的服饰便是其在世俗社会里所享有的崇高权威与地位的最好注脚。毫无疑问,与他们的地位相称,对法官的任职要求当然也应是这个法律共同体的各种职业最高的。
而且正如前述,在这个共同体内部,各种法律职业是可以相互流动的。因此,区别于一般的文职官员,法官更多的是被看作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而不列入行政序列当中,而律师则几乎成为全部法律职业和法律活动的渊源。典型的如英国和美国。律师因此也成为法官的摇篮。也正如我们所常见的那样,在西方社会,法官几乎完全是从成功的律师中选拔的,西方国家的法官多从律师中产生。有的国家如英美甚至直接规定,法官必须从优秀的资深律师中遴选产生。因为这样的法官已具备了资深律师的经验和智慧,他足以让台下的律师诚服。这既保证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使司法权威得以极大的树立并进一步使法治理念、法律思维深入人心,成为“国民牢固的成见”(马克思语)。可见,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既符合司法规律又与现代法治的要求合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