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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法官: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律师当法官: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钱卫清


【关键词】律师 法官 司法改革
【全文】
  
  
 
  律师当法官: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出处:湖南省司法厅网站论坛 作者:钱卫清 张诗伟 05月22日 18:20:00
  
  
  律职业考试由原来的“三国”鼎立改为天下一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因为,第一,它使司法官员(法官检察官)的入门渠道由原来的组织人事部门直接选拔改为从统一司法考试通过者当中选任。因而它实际上突破了现行司法官员党政一体化的体制。在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果。第二,这一举措虽然还不足以建构形成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起码为司法职业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至少从理论上说,它将保证三种法律职业者有了统一的入口,从而使三者在起点时作到法律知识背景上的共同。第三,这个转变对于律师来说意义可能更为重大:它实际上为各种司法职业之间的相互流动尤其是为律师担任法官提高律师地位提供了某种契机。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各种司法职业何以可以而且能够做到相互流动并趋于统一乃至于形成所谓的法律共同体?在我国现有条件下由律师来担任法官是否可能,如果还不大可能的话,这个障碍又在哪里?又该如何克服?
  
  一、律师当法官:法律共同体形成的根据
  
  司法职业之所以独立与统一并不是法律职业者的一厢情愿而实是法律的内在特性使然,在这个基础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也属必然了。
  1、根据之一:法律知识体系的统一性。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体系知识而与其他知识区分开来,这首先是人类社会分工及知识分化的必然结果。法律与人类文明是同样的古老,它一直被认为是世俗社会幸福最合理的安排,因而是人类理性之树上绽放的最美丽的花朵。法学阶梯早就指出了法学的特性,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在最早的欧洲大学里,医学和法学就已成为两门最早独立的学科,这显然是对它们各自知识的自主性与独立性的最早承认。在西方的知识传统里,法学几乎一直是它的核心。罗马法历经几千年仍不朽更说明了法律的确是一种独立的、代表着最高理性的知识体系。而且随着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复杂化,法学知识体系内部分工更为细密,使法学更趋发达。这更进一步说明了法学知识在人类知识系统中的独立性。
  2、根据之二: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性。而所有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无论他们是律师、司法官员,还是学者,他们也都有着相同质的规定性。这是司法职业必然走向独立统一的第二个因素。他们都以追求公平与正义为己任。他们也都热爱平等、自由。而且,法律职业者们喜欢按部就班,讲究规范热爱秩序安宁胜于一切。他们也是法学知识的专有者与生产者。这个群体靠他们的知识与品格来赢得全社会的信赖与尊敬。他们是在法学知识全面支配下的法律家群体,法律成为统摄他们的灵魂,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因为他们的实践而获得了真生命。他们因此也成为人类社会走向民主法治获得幸福的中流砥柱。在这方面表现最突出的是美国,在其他国家,权力之争由武装部队来解决,而在美国,权力之争由法学家组成的大军来解决。正因如此,美国学者埃尔曼认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实现依赖于一个法律职业家群体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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