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请求给付派送新股
《
公司法》第
179条规定,股东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当公司违反此规定不向股东派送新股时,股东有权向公司提起给付之诉。
12、请求确认章程条款无效
(1)若章程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股东可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例如章程规定股东可以退股等。
(2)若公司章程条款剥夺了股东的固有权,股东即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章程条款无效确认之诉。固有权是指与股东资格不可分离,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剥夺之权利,如股东的表决权、知情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
(3)当公司章程给予股东以不平等待遇时,股东也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章程条款无效确认之诉。股东平等原则要求公司应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性质和数额实行平等待遇,不得厚此薄彼。《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等均为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13、请求股权确权
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缴纳了所认缴的股款,公司成立后即成为股东,因此一般情况下股东资格当无争议。实务中的股权确权之诉多是因操作不规范引起的,例如出资人在签署公司章程后,却未按约定缴纳出资,公司注册登记后仍未缴纳,公司通知认股人不承认其股权。此时认股人即可提起股权确权之诉,但应缴纳股款。
14、请求招股说明书等虚假陈述损害赔偿
《
证券法》第
63条规定,发行人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股东因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当然,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要对投资者(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
《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会为公司机关之一,董事会的意思如股东会的意思一样,均为公司意思,故亦应列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列董事会或董事为被告。
据此,对董事会的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起无效确认之诉。例如决议超额转投资、决议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商品、决议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决议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或决议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担保等;又如应由股东会表决事项未经股东会表决而由董事会表决。
董事会的召开及决议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可以请求撤销决议:(1)未于法定期限以前通知各董事的;(2)非法剥夺董事的表决权的;(3)有限责任公司出席会议的董事、议事方式或表决方式不符合章程规定的;(3)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董事未达到全体董事的1/2的,决议为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5)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请求剩余财产分配给付
按照《
公司法》第
195条的规定,公司经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若清算组拒为分配,股东可向公司提起剩余财产分配给付之诉,要求给付剩余财产。
(二)公司对股东的请求:
1. 发起人赔偿公司损失
2. 补足出资差额
3. 返还抽回的出资
4. 返还违法分配的剩余财产
1. 请求发起人赔偿公司损失
《
公司法》第
97条第3项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形下,各发起人承担的责任为连带责任。
2.请求补足出资差额
《
公司法》第
25条、
28条、第
8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成立后,如果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故当股东或发起人未足额缴纳货币出资或股款,或以实物等出资时未按约定品种、数量出资,或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定价额的,公司有权以所有设立时的股东或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补足出资差额之诉。
3. 请求返还抽回的出资
《
公司法》第
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第93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若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抽回出资或股本,公司有权向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要求返还。为抽资行为提供帮助或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对该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因抽回出资行为而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4.请求返还违法分配的剩余财产
《
公司法》第
195条第4款规定,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算清偿费用、工资、税款和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若在未清偿债务前,清算组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或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则清算组有权向股东提起返还之诉。
(三)公司对董事、经理等公司机关组成人员的请求:
1. 违反忠实义务董事行使归入权及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