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千呼万唤始出来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
在民事渊源问题上、我国民法通则既未象法国民法典那样规定制定法为民法的惟一渊源,也未象瑞士民法典和我国民国时期制定的民法典那样、将习惯与法理采为民法的间接渊源。但走在我国民事制定法尚不完善、欠缺许多具体民法规则的现实条件下、习惯和法理对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发挥着重要件用、实际上成了补充我国成文民法之漏洞的渊源。从法理的角度上分析,法院对于法律漏洞具有法律补充权,而法官负有对制定法进行解释的义务,当制定法存在漏洞时,则有补充漏洞的义务。审判权无疑是公力救济中的有效手段,也是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合理地并适度地将民法中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及国外
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于审判实践中的个案已成燃眉之急!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有权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在我国民事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民事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原理、原则,对一些规定不具体的民法规范提出的适用意见,具有准法律的性质,也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在司法实践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就法院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进行了大胆尝试。
经法学届多方努力与呼吁,在修法难行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启动
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工作,准备对一些较为急迫和突出的涉及适用《
公司法》案件的法律问题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统一
公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各种观点及作法,民二庭已经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根据李国光副院长的指示,于去年下半年开始相关的调研工作。民二庭负责人说,司法解释将主要针对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益诉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诉讼和公司设立纠纷等几类主要的纠纷案件加以拟定,我们期待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规范
公司法审判的尝试与突破。
第三节 权利救济途径——公司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与公司诉讼
一、权利与权利的救济
我们这里所说的“救济”是指司法力量对权利的救济,即通过法律方式及其“类法律方式”对权利冲突的解决。《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救济的定义是:“救济即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任何权利的冲突都意味着一定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特定的法定义务无法得到履行,故而权利救济追求的更本目的就是使受冲突或纠纷影响的合法权利及法定义务能够实际得到实现和履行。换言之,救济追求的更本目标要么使得权利主体的权利得到实现或者使不当行为造成的伤害、危害、损失、损害得到一定的补偿;要么使未履行的义务得以履行。其含义是,通过排除权利行使的障碍,促使冲突主体继续履行应履行的义务,以使权利的原有状态得以恢复。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通过和解或强制的方式使由冲突或纠纷影响造成的实际损失、伤害、危害、损害得到合理补偿。
二、作为权利救济要件的请求权基础
与英美法系以救济和程序为中心不同,大陆法系的民事法律体系是以实体权利为中心。我国民法理论也一样,合法利益的损失必须先通过证实某种民事权利受到了侵犯才能获得法律的救济。受害人请求保护的利益,必须构成权利的内容和利益,或至少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密切联系。 换句话说,受害人要想寻求司法力量或任何外部力量对自己的某种利益进行保护,就必须明确该种利益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我们从下面的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
【案例1】A公司乃为开发A大厦而成立的项目公司,B公司为其股东之一。各股东之间对于所开发的A大厦房产的具体分配进行了约定。A公司与C公司签订有参建合同,C公司支付了参建款。后参建合同解除,双方签订返还购房款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A公司抵押给C公司的房屋中包括了原拟分配给B公司的部分房屋。B公司以A公司未经股东同意擅自签订抵押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A公司与C公司的返还购房款协议及抵押合同无效,但在事实理由的陈述中又提出A公司与C公司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
本案B公司是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的,认为A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房产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应属无效,但在陈述理由中又提出A公司和C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对于本案的处理:如果B公司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他人的合同无效,不具有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起诉;但如果B公司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起诉则具有诉权,法院应当依法保护B公司的合法利益。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请求保护的利益必须在由立法所确定的权利体系中有明确的位置,即为某种权利所包含或与之密不可分。因为他们认为,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权利,利益损失只有与“法定权利受侵犯”挂钩,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只有借助“权利”的桥梁,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也就是说,一项利益受损要获得救济,必须是该利益构成了某项权利的内容。利益的具体权利属性,是该项利益能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则要求主张权益者明确无误地援引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权利作为其主张利益的法律依据,也即应当指明其请求保护的利益的具体权利属性。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一种纯法律的思维进路
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现象的各种方法、手段、程序的综合性知识体系。 其核心内容就是如何运用各种法学方法。方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语,意为“遵循某一道路”,是主体为了特定的目的必须遵循某一道路、步骤、程序、才能与客体相接触。 其意近似于古代汉语中“法”、“术”、“道”等词表达的意思。法学方法是一般的科学方法论和其他学科专有的方法被法学所吸收,并经过滤、加工和改造,变异而形成的方法。
案例1也给了我们以法学方法论上的启示。法学是一门世俗但不庸俗的学问,
公司法作为部门法更是有着很强的实践性,这就要求我们公司法学者,尤其是从事
公司法实务的法律人,要对整个
公司法抱有务实的研究态度,尤其面对具体的公司个案时,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思考和分析方法,从这种意义上讲,“请求权基础”作为一种法律分析方法也是极有价值的。
从请求权基础检查的角度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思维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顺序思维方式,也称历史思维方式,是指按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历史地依次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二是请求权思维方式,即以请求权为核心,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 关于顺序思维方式,本文不拟作详细探讨,现仅就请求权方式做一些研究。
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内容模式可表述如下:
1、谁(诉讼程序中的原告,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
2、可以向谁(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3、提出何种请求(请求权,包括请求权的种类、内容、救济方法等)?
4、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即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要依据案件事实去寻找法律依据,即请求权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又必须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即是一个双向互逆,互相说明的思维过程。即Engish教授所称的“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或Scheurele氏所称的“事实认定行为与其法律定性之间的相互渗透。”这种“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互逆的穿梭思考,就是从“具体事实”到“抽象规范”,从“抽象规范”到“具体事实”的思维过程。 他是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起点,也是法律解释、论证和适用的核心。
“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是台湾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所极力推崇的一种法律分析方法和思考方式。王泽鉴先生称其早年在德国慕尼黑大学参加拉伦兹教授民法讨论会时认识到请求权基础实蕴涵着法律思考的精义。 笔者尝试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公司法问题尤其是处理公司纠纷的实际案例,首先乃是受到王泽鉴先生之启发,然则笔者浸淫
公司法研究尤其是实际从事
公司法实务工作的经验也时时告诉我“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对解决
公司法问题和处理
公司法案例的重要价值和现实功效。从某种意义上讲,笔者本书正是以“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探讨
公司法问题的一个试验,并且本书通过对公司运营各个环节所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所涉及的请求权基础的论述,试图构建一个
公司法上的请求权基础的基本体系,使得纷繁复杂的公司纠纷与
公司法上的请求权基础类型化、体系化,搭建
公司法的请求权基础框架,不仅使得
公司法作为一个体系更加科学化,而且也为广大的
公司法从业人员,尤其是非法律职业者,描绘一幅
公司法的简明图谱。让居庙堂之高的
公司法脱离玄妙的经济学解构分析,绕开统率一切的宏伟
公司法理论建构之路径,从请求权基础这一最实在处着眼,化
公司法为经世致用之真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