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扩大理论研究范围。WTO的加入,为我国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注入了新的血液,提供了新的题材。WTO的一揽子实体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已分别成为国际统一实体法和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既可以研究WTO规则的具体运用和解释,也可以研究WTO具体领域的法律问题,比如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适用问题,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问题,争端解决机制的冲突法问题,等等。
第二、解决司法实践问题。WTO的加入,使得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争议的案情也日益复杂,从而带来管辖权争议、法律适用和判决执行等一系列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因此,要积极研究我国入世后面临的实际问题,比如WTO规则在我国法院的具体适用问题,扩大理论对实践的影响,发挥理论为实践服务的作用,从而实现国际私法理论的实践化。
第三、加强法律文化交流。WTO的加入,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同其它国家的经济贸易以及文化的交往,同时也要求我国国际私法学者加强同外国同行的交流,如互派学者、留学生,举办国际会议,系统研究国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努力吸收当前国际上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为我所用。另外,还要积极对外宣传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制进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解释、翻译和介绍,扩大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对外影响。
四、一点结论
可见,我国加入WTO,对于国际私法来说,不仅不像有些人简单地认为WTO与国际私法无关或很少有联系,没有研究的必要,而且,WTO规则本身及其制度性影响大大拓展了国际私法的领域和视野,同时对我们的国际私法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经济全球化、WTO规则的普适性日益增强的情况下,我国的国际私法尤其要加快立法步伐,提高司法水平,加强理论研究,进一步发挥国际私法的应有作用,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也就是要创立我国国际私法的系统理论,制定我国国际私法的完备立法,从而解决我国国际私法的实际问题。
【注释】See John H. Jackson, Global Economics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1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3 (1998).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入世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胡永庆:《论公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载于《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第34页。 Symeon C. Symeonides e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End of the 20th Century: Progress or Regress?, General Report 21-35 (1999). 曹建明主编:《WTO与中国法制建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 ]肖永平、胡永庆:《加入WTO与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改革》,载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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