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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的中国国际私法:问题、反思与改革

  三、加入WTO后中国国际私法的改革
  既然加入WTO后存在或面临着这样那样的国际私法问题,需要我国国际私法作出回应和调整,那么出路在哪里?笔者认为应对我国国际私法进行全面的改革,包括司法上的应对、立法上的完善和理论上的创新。
  (一)我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应对
  我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应对,指的是在加入WTO后的目前一段时间内国家司法机关应拿出什么样的应急举措,以解决目前立法不完善而产生的问题。
  我国加入WTO后,我国与其它国家的经济贸易投资的交往会更加频繁,因而引起的国际经济贸易投资纠纷和争议也会增多,这就要求我国法院提高涉外审判水平,加强司法改革。具体而言:1、目前的司法权力受行政干预过多,其独立性受到质疑,应真正在法律上、制度上确立司法独立原则,保障法院独立行使涉外审判权力,从而公平地审理涉外民商事纠纷。2、目前的司法人员司法素质欠高,国际私法知识欠缺,应提高其司法素质,加强其理论修养,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懂WTO规则的涉外审判队伍。3、在法律适用上,偏重法院地法,援引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情形几乎没有。这种法律适用的观念亟待改变,应平等对待内外国法律,有时适用外国法对于我方不仅无害反而有利。4、在管辖权的确立上,应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同时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合理行使管辖权并协调好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5、在司法协助上,应认真履行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严格遵循有关公约的规定,同时应积极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为扩大我国的司法影响创造条件。
  (二)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完善
  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完善,指的是在加入WTO后的整体背景下,国家立法机关如何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以与WTO协定的整体要求相符合相适应,并有利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这也是我国国际私法改革和发展的最重要途径。
  第一、立法整体性的完善。根据WTO完善各国国内立法的要求,要加紧国际私法法规的清理,做好国际私法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过时的不符合国际民商事关系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的要废除,欠缺不足的要改善,没有调整有关国际经济贸易投资关系规则的要及时制订,对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做法要及时纳入立法。同时,要加紧对司法解释的整理工作,对可行的成熟的司法解释要及时上升为法律,要有法律而尽量少要司法解释。同时,要顺应国际私法国内立法法典化专门化的趋势,搞集中立法,及时制定颁布我国的国际私法典,这不仅是完善我国涉外法制建设中的基础性法律部门的需要,也是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第二、冲突法制度的完善。在冲突法的基本制度上,应当充实和完善包括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以及外国法的查明等在内的一系列限制或排除适用外国法的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规则的建构上,除了保持传统的法律适用原则之外,还应使法律选择规则与法律选择方法相结合,客观性冲突规范与主观性冲突规范相结合,同时注重确立准据法的有利原则的运用;在冲突法的价值取向上,要体现冲突规范的明确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冲突规范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地位与侧重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统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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