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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国际私法:2001年侵权冲突法

  (1)责任的根据及其范围;
  (2)免除责任以及限制责任和划分责任的理由;
  (3)可能会导致赔偿的损害是否存在及其性质;
  (4)损害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
  (5)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或继承的范围;
  (6)遭受损害并能以自身名义请求损害赔偿的人;
  (7)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所负的责任;
  (8)赔偿请求的消灭时效或除斥期间,以及该时效或期间的开始、中止或中断的时间。
  第八条
  不论所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在决定责任时,应考虑侵权、准侵权发生地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则以及其他保护居民或财产的强制规则。
  第九条
  援引本法时可以《侵权冲突法》为名。
  附录
  《调整有关侵权、准侵权事项的冲突法草案》
  (荷兰国际私法常设政府委员会起草)
  第一条
  1.有关侵权、准侵权事项适用该侵权行为发生地国法。
  2.如果侵权行为造成居民、财产或自然资源损害的结果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国之外,则适用该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发生地国法,除非加害人不能合理地预见到该结果的发生。
  3.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同一国家拥有惯常居所或居所,则适用该惯常居所或居所地国法。
  第二条
  1.有关不正当竞争事项适用该竞争行为对竞争关系造成影响的国家的法律。
  2.如果竞争行为仅仅直接针对某一特定的竞争者,则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条
  如果侵权或准侵权与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法律关系有密切联系,则有关该侵权或准侵权事项可以适用支配其他法律关系的法律。
  第四条
  1.如果当事人已经选择了有关侵权或准侵权任何事项的准据法,则该法应当适用,而无须考虑前述第3条、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
  2.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以合理的确定性来表明这种选择。
  第五条
  根据前述第3条至第6条确定适用的法律,应特别支配以下事项:
  (1)责任的根据及其范围;
  (2)免除责任以及限制责任和划分责任的理由;
  (3)可能会导致赔偿的损害是否存在及其性质;
  (4)损害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
  (5)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或继承的范围;
  (6)遭受损害并能以自身名义请求损害赔偿的人;
  (7)本人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所负的责任;
  (8)赔偿请求的消灭时效或除斥期间,以及该时效或期间的开始、中止或中断的时间。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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