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取消了《暂行办法》规定的几个比例限制,为今后基金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
1、规则变化
《暂行办法》规定,基金范围开放式和封闭式,投资范围主要为股票和债券,股票和债券比例不低于80%,国债比例不超过20%等。
《证券基金法》规定,基金可采取开放式、封闭式以外的其他运作方式,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证券品种。
2、规则变化对产品创新的影响
该规定有利于加大创新力度,以创新促发展,通过提供丰富的投资基金产品满足广大投资人的不同需要。基金产品创新包括ETF、纯股票基金和指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人大法工委认为在证券品种上可做解释)以及其他基金品种的创新。
(六)投资人保护
《
证券投资基金法》贯穿了保护投资人的宗旨,规则主要体现在:明确了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明确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诚信、勤勉义务、具体职责和法律责任;严格限制了不当关联交易;完善了信息披露规则;明确了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完善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规则,赋予了基金持有人行使权利的机制。
(七)依法监管
《
证券投资基金法》按照《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原则,对现行基金规则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多处授权监管部门制定监管细则,对监管部门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其中包括:制定规章及实施细则的责任;审批项目法定化;审批时限法定化;监管行为法定化等要求。
中国证监会应该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新规则和授权规定,根据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和出台时机,分批整合,抓紧对现行基金监管法规进行调整、修改和充实,优先制定现实需要紧迫和比较成熟的法规,力求尽快建立起以《
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应该包括:(1)行政法规:《公司型基金管理条例》;《信托机构管理条例》(
信托法授权)部门规章(主席令):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监管办法、产品监管办法,人员监管办法,信息披露监管办法,基金销售监管办法,等等;(2)规范性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审批规则,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基金审批规则,封闭式基金交易规则、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规则,基金投资规则,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销售行为指引,等等;(3)自律性规范:基金行业公约,基金从业人员行为操守,等等。为配合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这些主要配套规则措施应该在2004年6月1日
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前完成。
五、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至今已有十多年发展历史,同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起步虽晚,规模尚小,但发展很快。从功能上讲,证券市场具有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为投资者提供增加财富机会、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造就业等基本功能。从宏观上看,发展资本市场不仅有利于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而且有利于减少银行风险,增加金融安全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全面发挥证券市场功能,通过证券市场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带动社会和民间投资,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目标实现;发挥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可以有效地促进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挥证券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的功能,可以推动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完善金融市场结构,增强我国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比如,市场结构不够完善、产品不够丰富、上市公司质量有待提高、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等,这些问题阻碍了市场健康发展,制约了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应有作用的发挥。吴邦国委员长在本法二审中讲到,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市场投资行为不理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散户太多,缺少相当数量的机构投资者。发展基金,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和规范。基金法是一部比较重要的法律,对于促进机构投资者发展,完善金融体制,防范金融风险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