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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业发展的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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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的法律基础,清晰地划分了基金当事人的关系和职责,构建了合理的运行框架,形成了良好的运作机制,为基金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明确了与《
信托法》的关系;明确委托人是广大的投资者,受托人分别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他们分别承担基金管理受托职责和基金托管受托职责;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划分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法律责任。
(二)准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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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准入机制的规定,准确反映了基金行业的特点,有利于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的质量,既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也有一定的前瞻性。
1、基金管理公司准入标准的变化及对基金管理格局的影响
(1)规则的变化
《暂行办法》规定,基金公司主发起人为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连续三年盈利,所有发起人具有三亿以上资本金。
《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2)规则变化对基金管理格局的影响
银行、保险等机构可通过设立基金公司进入基金管理行业;个人及员工持股:《基金法》没有限制其他股东的身份;组织形式:基金公司今后可以组成股份公司,并有可能上市。
2、基金托管人准入标准的变化及对基金行业的影响
(1)规则变化
《暂行办法》规定,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人民币的商业银行。
《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规则变化对基金行业的影响
在基金托管人范围上,证监会和银监会可根据实践情况降低实收资本要求,扩大基金托管人的范围。在基金销售上,由于利益原因,基金销售与托管挂钩,托管银行增加后,能推动基金销售工作。
(三)人员资格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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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从业人员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管人员资格条件和资格管理做了严格的规定,体现了基金行业以人为本的特征,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证人才质量。
(四)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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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全篇贯穿诚信精神,按照信托原理,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诚信义务上升到法律高度,并规定了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对于加强基金业的诚信建设,强化诚信责任,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行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
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诚信的规定,主要有: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从业原则与职责;从业人员的义务;基金合同的地位及内容;投资要求;信息披露;
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本法的这些规定有利于督促基金从业机构不断强化诚信意识,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专业的研究水平和投资能力,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为投资人带来良好回报。
(五)产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