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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文释义与法理精析》前言--王连洲/董华春

  前段时间,面对上市公司招商银行突然抛出的发行100亿元可转换债券再融资计划,持有招商银行股票的47只基金联合起来组成联盟,来共同抗议招商银行这一行为。这起事件的发生,表明证券投资基金在股市中已经拥有了举足轻重的话语权。
  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无疑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是继《证券法》之后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出台奠定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基金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对如何发展资本市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和发展,对我国基金业乃至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必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过程
  (一)立项及起草阶段
  1999年初列入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规划中的立法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
  1999年3月成立起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1999年3月30日,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起初搭配的班子非常宏大,有领导组、专家组、顾问组,具体的工作由起草工作小组负责。4个小组成员包括全国人大财经委、证监会、国家计委、科技部等单位的专家,几乎网罗了国内法律界、经济界、科技界、证券界的所有精英。王连洲任起草工作小组组长,朱少平、曹凤岐任副组长。
  1999年11月,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在深圳举行首次国际研讨会,邀请了国内及英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著名的经济法学人士,就基金法草案提出意见。根据这次会议的意见,2000年1月24日,修改后的基金法草案公开亮相征求意见。这也是社会上首次见到的基金法草案,当时是11章127条。
  在这个草案里,三类基金的规定交叉重复,顾此失彼,体系紊乱。2000年6月, 宁波会议:三类基金如何统一立法?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经验不足,要写到什么程度?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提出建议,不按用途区分三类基金,按资金来源分为公募和私募基金(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规范。2000年9月,基金法草稿第三稿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单列一章。
  2000年6月至2002年2月,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的立法困境:产业投资基金能否公募?如何监管?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如何规范?
  2002年2月,北京皇城宾馆会议决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单独立法,避免了更大范围的争议。
  2002年2月至2002年8月间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基金的定义、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等问题上。
  (二)审议阶段
  2002年8月23日,《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一审之后,对草案的修改工作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移交到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2年9月,法工委向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03年2月,全国人大换届,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工委与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研究协商,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拟定了二审稿。
  从形式上来说,二审稿共12章100条,比一审稿多1章少9条,用词更加规范严谨。在内容上,二审稿取消了一审稿中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明确定义,只是规定草案对在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适用,草案没有规定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二审稿增加了对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增加了要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持有人赎回款项的条款;二审稿抬高了基金公司入场门槛,缩减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范围,同时还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违反规定或合同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害时,各自承担的责任和连带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另外,此前各方人士所极力主张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在二审稿中出现了重大突破,表现在召开持有人大会的规定更具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业内人士表示,它使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拥有了实质性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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