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对监督政府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可以说,我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监督救济体系,但在实际上却一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很多条例、规定只是被“贴在墙上,说在嘴上”,相对人穷尽手段后还是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英国学者Christopher Hood 等人研究发现,英国政府近20几年来对政府管制的成本极大的增加了⑦。韩国各部委的规制要先经过委员会审查,并附加《规制成本及效益比较报告书》。我们国家长期忽视对监督政府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浪费了很多不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所以,如何在现有的行政监督体系内,进行制度创新,经济、有效的构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监管体系是一个需要尽快研究的问题。
(五)后续监管体系应充分考虑到区别对待原则。根据行政法学原理,行政职权是主体特定化了的行政权,需要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行使,所以也需要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行政审批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就要求对行政审批进行科学的分类。很多学者和基层工作人员都强烈要求对行政审批进行统一、合理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将行政审批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种。但考虑到其中的难度,《
行政许可法》最终没有采纳这一做法,现在来看,对行政审批进行分类,施之以不同的监管方式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除了对行政审批进行区分监管,对不同地方也要根据不同的改革进程和效果采取有区别的后续监管。南方很多省份和城市很早就着手进行审批项目的清理,并且经济环境良好、政府工作公开,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阻力相对较小,后续监管也比较容易进行。而在很多西部和北部地区,由于受传统观念和落后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阻力重重,后续监管也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因此,应针对不同情况研究不同的后续监管措施。
(六)继续采取“解剖麻雀”的办法,探索如何构建后续监管体系。 国务院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结束以后,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综合管理职能较多的国家经贸委作典型研究,‘解剖麻雀’,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的要求”,在2002年3月起组织试点工作,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成效明显,摸索总结出了很多经验。现在,经贸委正在做后续工作的研究,已完成了《对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的思考与研究》课题。应继续这一“由小看大”的办法,选择试点部门和地区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监管体系构建的经验。
(七)配套改革的跟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等连接在一起的,不仅如此,相关法律法规的清理、《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及完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等法律领域的配套改革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监管体系的构建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