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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监管体系的构建

  2、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即将在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④
  3、对审批机关的监管。目前,理论界研究的应对措施主要集中在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制,加强对行政审批一把手的监管上。
  2003年3月3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当前要做好以下7个方面的后续监管工作:⑴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⑵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做好移交工作;⑶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规范审批行为;⑷搞好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的上下衔接;⑸全面清理和修订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⑹调整和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⑺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
  二、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监管体系的内容
  通过前面的介绍,不难看出目前在研究后续监管这一问题时,事实上是在研究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或者说行政审批行为的后续监管及取消事项的监管,而本文所要探讨的是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后续监管,出发点就是要通过构建一个公正、公开、有效的后续监管体系能巩固改革成果、保证改革的深入进行,而不只局限于审批过程的监管。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监管体系应补充以下监管内容:
  (一)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的监管。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不是仅局限于改革审批制度,更重要的是要以此为契机改革背后的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仅对行政审批相对人、审批机关及取消事项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不能达到巩固审批改革成果进而保证更大范围的改革顺利进行。所以就要对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进行监管,包括对审批制度改革计划的评估,对改革进程的跟踪监督,改革成果的公开制度。
  1、关于对审批制度改革计划的评估。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实上是个指导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临时性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缺乏一个长期规划。虽然改革思路比较明晰,工作小组在做报告时也都指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但是基本上是走一步探一步,无法得知行政机关要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怎样改、会达到怎样的效果、会产生哪些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又将如何应对等问题。由于我们国家的特殊国情,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尤其任务繁重,不是几年清理就能解决得了的,需要10年甚至几十年的努力,这就需要我们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审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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