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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中国的法学

  
  这种空前,为我们提供了历史性机会,我们是有幸的,可能做出某些发现。空前使任何前人表述都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法治实际是一个没有目的地的过程,永远只有前方的跋涉。
  
  有一个类似的比喻:热闹的婚礼不过是婚姻的开始,真正的婚姻是长期的、平凡的、历经艰难的过程,婚姻只是另一种生活方式的开始,这种理解可以使人们更好地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这其中隐含了中国法治的另外一种复杂性,也会遇到两难,所以现代的法治只是现代生活方式而已。我们要依据现代规则而活着,在时间的流逝当中塑造我们每一个人,进而重新塑造整个民族。这就是信仰法治的经验状态,因此我们一定要重新理解法律的空前性和中国社会变革的空前性,就像中世纪骑士决斗时扔下的白手套一样(象征挑战),这是时代和社会给我们的白手套!谢谢!
  
  范愉教授点评:
  
  我的学术立场和方法与苏力接近,最近也完成了一篇文章,是关于中国法律职业与共同体的问题,也是以刘涌案为依托的,结论是:大家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期待在以往法学家眼里是难以实现的,没有达到广泛认同,不可能照搬西方法律职业在整个社会和法治中的作用;同时中国的法律共同体实际上更多的是一种利益共同体,基本上为社会所批判,所以期待它完成整个法治的进程包括司法独立是有点过高了,随着社会分工的明确,法学家的位置应该摆正。
  
  由我做这次评论可能不大合适,应由观点不同的人来进行;朱的后半部分有点像他自己所反对的那种宏大叙事,他自己也说:‘正如尼采所言’……这并不是批判,只是反映了法学家的一个定势,不自觉地要找一些形而上学的东西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这个过程中就容易暴露出他的破绽,下面几个仅供大家参考。
  
  首先,他时不时地用一些标签的话语来描述我们的社会,如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这些描述类似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表达,可能有非常重要的规律性价值,但也有着不完善、不准确、不能涵盖所有内容的地方。在新的社会发展中会形成新的社会结构,很可能形成新的熟人结构,匿名化会使消息传递和人们的情感沟通便捷化。
  
  另外苏力提到了“空前”,但又说到社会的特定性和固有的文化,那么这种特定性为什么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呢,如果没有具体的分析的话,仍然不能得知到底这种变革会给我们的社会和民众带来什么,所以我的结论是:应回到具体制度、具体问题的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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