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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功能与次级团体

  涂尔干关于次级团体的理论与马克思与韦伯——另两位社会学的奠基人——的相关理论形成了鲜明对照。在国家获致社会团结的方式上,他强调次级团体而非阶级、政党或是身份团体(status groups)的作用。对马克思而言,当且仅当处于同样经济地位的人团结起来追求他们的共同目标时,他们才构成一个社会阶级。另一方面,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团体,如果没有阶级意识,是无法成为起到重要历史作用的阶级的6。马克思关于社会阶级的理论强调社会冲突与阶级斗争,他认为阶级是社会团结的主要方式。韦伯在经济层面同意马克思对于阶级的定义,但他认为“阶级利益”这一概念过与模糊7。与之相对,身份团体是更为普遍的团体,也更容易形成“公共行为”(communal action)。阶级的地位位于经济秩序之内,而身份团体的地位则位于社会秩序之内,或者说,在“荣誉”(honor)的分布范围之内。在韦伯的意义上,职业团体属于身份团体,因为它们具有由其特殊生活方式决定的独特的社会荣誉。同时,政党的概念则与权力相联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与阶级、身份团体都有所区别。在经济条件与社会地位之间的界分使韦伯的阶级、身份团体与政党的概念较马克思的阶级概念或者涂尔干的次级团体概念都更为复杂。在国家与社会的沟通问题上,韦伯则认为政党是团结身份团体并影响政府的主要实体。
  与韦伯和马克思相比,涂尔干的次级团体理论完全避开了阶级与政党的概念,而强调次级团体是政府与公民沟通的主要媒介。同时,这一理论对于法律有着特别的关注。涂尔干指出,反思功能可以使公民更有理智地而非被动地接受国家的法律8。在民主制下,法律的尊严来自这样的一个事实,即法律表达了公民的意愿。然而,只有当个体认识到法律清晰地表达了事物之间的自然关系的时候,他才会尊重法律9。在这里,涂尔干强调了公民对于法律的理解对法律尊严以及法律实施的决定性作用。对于当代中国,他的分析依然切中要害。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国家的法律仅仅是一种外部规则,公民自身缺乏对法律遵从的习惯。事实上,这一公民习惯的培育对于法治秩序的获致至关重要,因为它最直接地决定了立法能否成为社会生活的内在规则以及司法、执法的有效性。1980年代以来的大规模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活动并没有起到培育公民守法习惯的作用,反而加剧了国家立法与公民日常生活之间的断裂,形成了一幅法律游离于人民日常生活之外的景象。在我看来,这一困境的根源并不在立法本身,而恰恰在于缺乏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种实现反思功能的沟通机制。涂尔干的上述论述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意义不仅在于揭示出这种沟通机制的重要性,而且也在于提出了次级团体这一可能的解决方式。次级团体——尤其是职业团体——的逐渐形成,或许恰恰为中国法治进程的困境提供了一条出路。
  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是律师职业。律师共同体(lawyer community)无疑属于涂尔干意义上的次级团体,因为正是通过律师的日常工作,才使公民能够逐渐理解法律,并进而提供了把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内在规则,而非仅仅是外在的规章制度的可能性。中国的律师职业发展的时间还十分有限,这一职业团体在其运作过程中是否能够真正起到次级团体的沟通作用,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加以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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