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进程的痛苦——从苏力院长处理学生作弊时“感到很痛苦”说起
蒋清华
【关键词】苏力;法治;作弊;熟人社会
【全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任院长苏力近期接受《北大法律人》杂志的采访,(见:《如何理解法学·如何理解苏力——近访朱苏力》,http://www.law-thinker.com/detail.asp?id=2133)苏力谈到做院长比较苦,还专门提到:“再有就是遇到学生作弊,怎么处理?感到很痛苦。”当记者问到对法学院的学生如何评价时,苏力院长说:“应该说学生是非常优秀的,……如果说对学生不满意的话,那么最大的不满就是有一些学生考试作弊。……而且很多学生做了这样的事情不觉得羞耻,会用种种的理由为自己辩护,包括用法律用程序,号称是‘为权利而斗争’。我想我们把法律都用在这个地方,人家会说怎么法学院培养的是这种人。”
首先,苏力承认作弊是“不能让人原谅的错误”,甚至武断的说“你今天考试作弊明天肯定贪污腐败。”然而,苏力作为院长在遇到学生作弊时,他却发出“怎么处理”的疑问,而且觉得这是个“很痛苦”的“差事”。从这篇访谈文章中,我无从得知苏力院长究竟是如何处理学生作弊的——网开一面还是从严惩处?但是,不管他怎么处理,既然他感到怎么处理是个“很痛苦”的差事,我就觉得很有问题。
我不知道苏力是否把作弊问题看成是一个与法治有关的问题(或者就是个法治问题)。法治(rule of law)就是规则的治理。从广义上来理解,关于考试不得作弊的规则就是一种“法”,而且是一种“良法”。我曾在《南方周末》上发表过一篇小文章,就是从法治的角度来说明必须遵守考试不得作弊的规则。(见该报2002年2月12日第20版:《良法就应遵守》)“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个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两层含义的经典论述已为人们引用得老掉牙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澎译,商务印书馆,1981,页199)如果考试不得作弊的规则得不到普遍的遵守,那么在考试这个领域,就没有规则的治理,就没有法治——除非谁能有力的论证“考试不得作弊”这是个“恶法”。在一个社会中,哪怕只有一个领域——有规则而且应当按规则办事的领域——没有实现规则的治理,那么这个社会就不能被称作是法治社会。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作弊问题实在“兹事体大”,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问题在于,追求法治的法学院院长苏力教授却“究”得“很痛苦”,这说明了什么呢?
这是不是可以说明苏力院长“为情所困”了呢 ——否则他怎么会“感到很痛苦”?他感到了“法”与“情”的冲突(也许只有中国这样的国度会认为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以此为主题的电影都拍了几部(如《法内情》、《法外情》、《法不容情》等)。什么“情”呢?师生之情?同情之情?怜悯之情?甚或徇私枉法之情?但是,法就不能容情,考试不得作弊就不能讲情,否则就没有多少人会认真学习、积极备考,也就难以公正准确的评价学优学劣,以及导致很多与考试结果相关的事项不能实现公平正义,比如评奖学金、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