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普通管辖权法院和仲裁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无权赋予所审查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的规定以任何其他的与俄罗斯联邦
宪法法院在本决议中所宣示的
宪法意义相背离的意义。
综上所述并依照联邦
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
宪法法院法”第
71条第1和2部分、第72、75、79和100条,俄罗斯联邦
宪法法院决定:
1、确认包含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中的有关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的一般规定,特别是涉及每一方向对方返还所有依照法律行为所得的义务的部分并不违背俄罗斯联邦
宪法,因为这些规定——依照其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02条相统一的
宪法意义——不能被适用于善意取得人,如果法律没有直接预先说明的话。
2、由俄罗斯联邦
宪法法院在本决议中所表述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规定的
宪法意义是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并且排除在法律适用实践中的任何其他解释。
3、就公民О.М.玛丽妮契娃、А.В.聂米洛夫斯卡娅、З.А.斯科梁诺娃、Р.М.斯科梁诺娃和В.М.水里亚也夫的案件的在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的所作的与其在本决议中所表述的
宪法意义相背离的适用法律的判决应当依照规定程序被重新审查,如果为此没有其他障碍的话。
4、本决议为终局性的,不得上诉,自被公布之时立即生效,直接有效并不需要其他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