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的规定的合宪性审查的判决(全文)
张建文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
宪法法院关于民法典第
167条第1和2款的规定的合宪性审查的决议
【全文】
俄罗斯联邦
宪法法院
就依照公民О.М.玛丽妮契娃、А.В.聂米洛夫斯卡娅、З.А.斯科梁诺娃、Р.М.斯科梁诺娃和В.М.水里亚也夫的上诉审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7条第1和2款的规定的合宪性的案件的决议
2003年4月21日
俄罗斯联邦
宪法法院由审判长Н.В.谢列兹涅夫、法官Ю.М.达尼罗夫、Л.М.扎尔科夫、В.Д.佐利津、С.М.卡桑采夫、М.И.科列昂德洛夫、О.С.霍赫里亚科夫组成,
在公民О.М.玛丽妮契娃的代理人——律师Л.А.伯罗金、公民А.В.聂米洛夫斯卡娅及其代理人——律师А.Э.阿廓伯夫、公民З.А.斯科梁诺娃、З.А.斯科梁诺娃、Р.М.斯科梁诺娃的代理人——律师З.А.卡尔金、公民В.М.水里亚也夫
国家杜马驻俄罗斯联邦
宪法法院常驻代表В.В.拉扎列夫,联邦委员会代表——法学硕士Н.М.拉弗罗夫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在俄罗斯联邦法院的全权代表М.А.弥秋廓夫参与下,
依照俄罗斯联邦
宪法第
125条(第4部分)、联邦
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
宪法法院法”第
3条第1部分第3款、第3和4部分、第
22条第2部分第3款、第36、74、86、96、97和9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