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上述法律调整符合保障民事流转关系稳定、维护所有民事流转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维护社会道德基础的目的,而不能被看作是对其财产被善意取得人所获得的所有权人的权利的过度限制,因为所有权人还拥有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第1和2款规定的依据向善意取得人要求所有物返还的权利。除此之外,失去了财产的所有权人还拥有民事立法规定的其他维护自己权利的手段,包括用债法的手段。
三、对判决的评价
在该判决公布后,引起了热烈的反响,评价纷纷,大致说来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积极的评价。比如,俄罗斯不动产网,在4月22日就发表了题为《
宪法法院保护不动产善意购买人的权利》的文章,认为恶意的出卖人再也不能在法庭上争执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行为了,如果他在订立法律行为的时候违反了法律的话。所形成的在签订法律行为时违反了法律,每一方应当返还所有的依照法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并且没有保护善意购买人的权利。 律师康斯但丁 ·斯克罗夫斯基在其文章《俄罗斯
宪法法院确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优良》中说:“当前所作的,是在发掘存在于私法中的强大的人文和经济潜力的很重要的但决不是最后的一步。”[2]
另一种是带有批评性的评价。康斯但丁·斯克罗夫斯基在其同一篇文章《俄罗斯
宪法法院确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优良》中提出,判决看起来并不是完全令人满意的。特别是,没有说明,比如在要求返还所有物的期限已经经过而原告仅仅是为了规避限制而援引民法典第167条时,如何评价此种诉讼?也没有说明,如果在被告没有援引自己的善意,但请求返还给他金钱或者其他依照无效的法律行为而交付的财产时,应当怎么办?如果所有权人不是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2条而是依照民法典第167条提起诉讼仅仅是为了规避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使被告也不具有善意,那怎么处理与双方返还的冲突?
而且
宪法法院的判决所提供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放弃寻找某种理想的既满足所有权人也满足占有人的解决方案。而且不少法学家到目前为止,还认为这种解决方案能够找得到。许多不合理性也由此困境而派生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