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注意到1998年的修订对1996年的完全由政府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名单做了修改。通过将军事工业从政府专有的经济活动的名单上删去,增加了一条允许私有企业进行核能的开发,扩大了私有企业经济活动的范围。
《投资公告》第6条规定了某些私人投资领域只能由埃塞俄比亚国民进行,这些领域是:1)银行业和保险业;2)安装能力低于25兆瓦的电能的开发与供应,核能的开发除外;3)使用飞机进行最多20个座位和运输能力最多2700公斤的航空运输;以及4)发送或船运代理服务。
此外,《投资公告》第6条还列举了只能由国内投资者进行的领域,它们包括旅游业的绝大部分、交通业、媒体业、进口贸易、农产品的出口、商业零售与批发、建筑业及其他一些服务业。
《投资公告》第7条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六个受到限制的领域只能和埃塞俄比亚国内投资者进行合作才允许进行投资,如果该投资超过两千万美圆。埃塞俄比亚国内投资者可以由私人所有或由政府所有。国内投资者要至少拥有合资企业27%的股份。这些限制领域是:1)制造业;2)冶炼业;3)医药业;4)基础化工业;5)基础石油化工业;以及6)化肥业。
五、 投资企业组织形式
《投资公告》第10条允许投资采用独资经营、在埃塞俄比亚国内或国外注册企业组织、公营企业和合作社的形式进行。考虑到要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一般不会采用独资经营或《埃塞俄比亚商法典》所认可的四种形式的合伙中的任何一种(普通合伙、合作企业、一般合伙以及有限合伙)。大部分外国投资者都采用私人有限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该形式仅要求有两个股东即可,并且经理和股东仅需承担有限责任。
六、最低资本要求
《投资公告》为外国投资者规定了最低资本要求。第11条规定对于独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最地资本为50万美圆。当然,对于这条规定,也有例外可以减少最低出资。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埃塞俄比亚国内投资者联合投资,则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不得少于30万美圆。经过1998年的修订后,外国投资者在制造业、建筑业或其他技术咨询服务业、或会计业、审计业、项目研究业或其他商业和管理服务咨询服务业等方面的投资的出资为10万美圆。外国投资者如果要购买埃塞俄比亚商业公司的股票,则其认购的股票份额不得少于30万美圆,如果该公司为咨询性公司,则其认购股票份额不得少于10万美圆。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其从所设立的投资项目中所获得的利润和股息用于在投资,则其再投资的最低出资为10万美圆。《投资公告》第2条第3款将“资本”界定为本国或外国货币、流通票据、机器或设备、建筑物、财产权、专利权或其他商业财产。所以,最低资本出资不必是现金或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也可用于投资。《投资公告》没有限制投资者的最高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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