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埃塞俄比亚投资局
埃塞俄比亚投资局是根据《投资公告》第30条设立的,根据第31条其职责是促进、协调和增强投资活动。第24条授权投资局对下列投资者所做的投资进行管理:1)外国人;2)作为国内投资者看待的外国人;3)符合投资鼓励条件的某些领域的国内投资者,如果要求他们从联邦政府获得贸易及经营许可;以及4)国内和外国投资者的联合投资。此外申请免除关税的国内投资者也属于投资局的专有管辖范围。所有其他投资申请由地方政府受理。
从投资者的观点来看,投资局最重要的职责是签发投资许可以及决定根据《投资鼓励条例》提出的要求享有投资鼓励的申请。投资局还有权批准、登记技术转让协议,促成不同的投资者进行合作,在投资者和政府之间进行联络和协调。
投资局还有其他许多职能,这包括向投资委员会提出有关政策和创造一个有利于投资的环境所需要的执行机制等方面的建议、有关关于埃塞俄比亚潜藏资源和投资机会的信息的收集与传播的建议、有关投资机会的宣传和广告的建议、有关引进资本的登记的建议、有关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的建议、以及有关支持地方投资办公室的建议。
(1) 一步到位的服务
《投资公告》第25条将投资局的服务称为“一步到位”(one-stop shop)服务。除签发投资许可和对技术转让协议进行登记外,投资局还对外籍员工签发工作许可证、对企业组织进行登记并且还可以签发贸易及经营许可。这些都是非常有益的服务,可以节省时间。此外,投资局还可协助投资者处理有关土地转让、道路或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事项。
(2) 投资许可
《投资公告》第12条要求每一个外国投资者以及任何一个寻求获得投资鼓励或与外国人联合投资的国内投资者必须获得投资许可。《投资公告》第13条规定了投资许可申请中应提交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投资项目简介、准备要求免税进口的机器和设备名单、如果要雇佣外国员工,那么必须有埃塞俄比亚人最终取代他们的时间表以及为确保埃塞俄比亚人能够取代他们而要进行的必要的培训的介绍、还必须提供投资实体的公司备忘录及公司章程。《投资公告》第14条要求投资局在收到一份完整的投资许可申请的十天之内签发投资许可,如果它认为该投资“不违反本国现行法律”。有关购买埃塞俄比亚既存企业股票的申请必须在30天内作出决定。
一项投资许可的有效期是一年,根据投资项目的进行情况每年可以进行续展。每年必须提交两次项目进展报告。一项投资许可如果是通过欺诈取得的、非法转让的或没有适当续展的可以被撤消。
(3) 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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