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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投资法简述

埃塞俄比亚投资法简述


朱伟东


【关键词】埃塞俄比亚 投资法 投资争端
【全文】
  埃塞俄比亚是撒哈拉以南非洲第二个人口大国,其国内资源丰富,同时它还是东南非共同市场的成员国,国内市场潜力巨大。为吸引外资,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曾在1992年公布了一项投资法,该法被广泛认为对内、外国投资提供的鼓励措施不多,而对其实施的限制过重。因此,四年后,埃塞俄比亚通过了《投资公告》,以对1992年投资法的不足做出修正。随后,埃塞俄比亚部长委员会又签发了《投资鼓励条例》以更好地实施《投资公告》的规定。本文将围绕《投资公告》和《投资鼓励条例》有关规定对埃塞俄比亚的投资法作一简述。
  一、 埃塞俄比亚有关“投资”的定义及其所认可的投资者的类型
  《投资公告》第2条第1款将投资界定为投资者利用资金创建新的企业或对既有企业进行扩充和完善。《投资公告》第12条第2款还用投资一词来界定两种类型的购买:购买既存企业进行经营或购买既存企业的股票。
  《投资公告》认可四种类型的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国内投资者、埃塞俄比亚国民和政府。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实体或个人,包括根据埃塞俄比亚法律成立但由外国人拥有的企业组织。外国投资者还包括居住在国外但希望作为外国人对待的埃塞俄比亚国民;国内投资者包括政府、公共企业、埃塞俄比亚国民、永久居住在埃塞俄比亚的外国国民以及根据出生是埃塞俄比亚人的外国国民如果他希望作为国内投资者对待。只有在埃塞俄比亚国民和国内投资者希望得到《投资鼓励条例》所给予的投资鼓励,或如果他们与外国人成立合资企业时才要求他们获得投资许可。相对于1992年的投资法来说,这极大地放宽了政府的控制,1992年的投资法要求埃塞俄比亚人对于任何超过25万比尔(埃塞俄比亚货币)的投资都必须获得投资许可。
  二、投资管理机关
  《投资公告》第23条设立了两个联邦机关以对投资进行管理。这两个机关是埃塞俄比亚投资委员会和埃塞俄比亚投资局。第23条还认可地方政府所设立的投资委员会。
  1. 埃塞俄比亚投资委员会
 《投资公告》第27条规定,投资委员会由7位人士组成。总理和投资局局长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其他五位成员由总理任命。第29条要求投资委员会每月开一次会。总理的紧密参与以及每月开一次会的要求表明埃塞俄比亚政府对投资的高度重视。
  第28条授予投资委员会为实施《投资公告》所具有的监管权力。在其他权力中,投资委员会可以提出对《投资鼓励条例》的修改建议、决定政策问题、处理对投资局的决定所提出的申诉以及批准投资局的组成、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投资委员会的会议要求成员达到法定多数,会议的决议要求有成员的多数票才能通过,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投资委员会主席可以投关键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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