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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不良国企之破产

  但国有资产监控中发生的问题,并不能作为取消监控的理由。因为监控总比放任好。由于地方政府所属国有企业规模大小不一,普遍的使用专人进行监控,成本巨大,又不能有效防止监控者与被监控这的利益趋同,因此,问题比较麻烦。根本解决方法,显然需要在另辟资本占有方式。
  2、不断寻找经济可行监控方式
   在对国有企业深度改革的制度尚未完善建立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在可能和经济的条件下,加强对破产国有企业的资产监控。可能和经济的条件,是指在国有企业存在多种管理主体,地域和行业分布广,企业规模多样的情况下,以人力资源投入的监控方式成本巨大,不经济,同时预期效果不确定,因此需要寻找低成本的监控方式。
   在破产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措施的加强,是必须的控制手段选择。加大国有企业管理主体的行政责任,克服以往软性的行政要求。此即是说,在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须为国有企业管理者不断地“约法三章”、“约法四章”、“约法五章”,防止国有企业管理者在“社会主义觉悟”丧失情况下,不断出现的自利倾向。
  
  四、国有企业破产存在的资产问题
  1、资产事先转移
  破产者为了自身利益,往往通过隐匿和转移企业资产的办法,逃避债务清算。破产法律规定对发生在清算过程中的这种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但是,由于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许多在多元利益驱动下的国有企业,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事先就将国有企业资产通过合作、投资等等方式进行了资产转移;比如某地将资产不纳入清算盘;有的设立非国有公司和单位,用这些单位的名义转移国有企业的收益。 这样的做法,通常谋划和发生在国有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之前。
  2、资产泡沫化
  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一直是个难题。各地反映资产的变现率很低。这从一个角度反映出对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估价过高:因为资产价格不是主观测评结果,需要用市场核定。卖得出的价格方才是资产的真实价格。
  据某地反映,该市资产变现率一般在资产总额的20%到30%之间。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即以主观价格取代资产市场价格,形成泡沫性、无法兑现的资产。
  3、资产缩水处理
  国有资产一方面基于多元利益驱动,进行泡沫化膨胀处理,另一方面,基于特殊利益驱动,国有企业的良性资产又一缩水的方式进行低估和出卖,形成特殊购买者对国有资产的占有。
  如某公司破产过程中,将价值2989万元的财产,以1180万元的价格,低价出卖给某私营关联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值得注意的是,不仅在国有企业破产中,在国有企业改制、退出过程中,对于国有企业的良性资产,这种特殊购买者为条件的低价处置,是一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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