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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不良国企之破产

  换一个角度看,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对于权限范围的国有资产具有占有和支配的权力。比如城市人民政府在土地资源资本化的过程中,形成了巨大的土地资产(这种占有方式姑且暂不评价)。出让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资产规模在不断增加,一个省区一年政府倒卖土地,获利可达百亿以上规模。在国有企业破产处置中,往往也是利用破产企业的土地出让收入来解决职工问题。但是城市人民政府并未将土地收益这种公有资产,综合用于解决公有经济中发生的职工问题。他们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城市建设和经济指标增长项目的兴趣,更大一些。这就导致职工安置作为国有企业破产的瓶颈,一直存在,无法突破。
  
  4、金融资产保全
  政策性破产,国家试点范围内的破产国有企业,破产的代价和成本,国家财政和金融机构不得不承担,这种情况,虽然与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破产公平清偿有差异,包括国内外学者对此有异议,但考虑到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国有经济的特殊性和对其进行彻底清算代价巨大,同时考虑到经济安全的紧迫性,这种差异情况较长存在不可避免。
  另一方面,金融资产的管理权是由国家统一行使,商业银行利益与地方利益的体制区划,不少狭隘的地方主义者绞尽脑汁,利用破产程序损害银行债权。某省被曝光的假破产案、重复破产案,都以银行债权消灭为目标。这样的破产操作,伪造资产状况手法极为拙劣,遭遇了金融机构的反抗。金融机构商业化,从商业银行利益角度,不能无视对银行资产明目张胆的鲸吞。
   我国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率,并不优于亚洲部分国家金融危机时的状况。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消化能力,逼近极限。以地方狭隘利益出发增大金融不良资产比率,已经危及公有经济的整体安全。正如经济学家所言,“金融风暴之中无有完卵”,一旦诱发出金融危机,地方的利益也将巨大受损。违法牟取的利益,和未来的危机损失比较起来,往往并不划算。银行的债权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处于风雨飘摇之中;银行债权通常成为破产国有企业的殉葬品。
  三、国企资产监控
  1、克服制度设计中的程式缺陷
  国有企业的规模庞大化,为国有资产控制,增加了巨大难度。由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觉悟”的基础上,即制度设计中采用的是“性善”设计,这与现代经济制度和法治的思路刚好相反。现代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将制度规制作为道德底线,也就是说,对于具有自然趋利倾向的人可能出现的不良情形,作为控制点。实践证明,这样的设计,对于社会控制和治理,具有正面效应。建立在社会主义觉悟基础上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在发展经济的社会环境中,在利益主义多元化的情况下,面临严峻的挑战。
  由于国有企业的规模庞大化,为国有资产控制成本相应庞大化。因此监控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运作,防止其在多元利益驱动下的利益“走偏”,成为一道难题。国家基于对国有经济控制要求采取了多种措施,比如对大型国有企业采取了稽查员制度。 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运行的监控,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监控行为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处理;一是监控方与国有企业利益趋同化问题。在深度改革尚未推展的情形下,这两个问题,尚未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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