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地讲,国有企业的破产处置,进行行政的规划和指导,是现实制度之间的互动,是市场经济体制构建过程中需要改进的阶段性事实。主要特点是行政干预仍然强力存在,法律措施需要与行政措施进行衔接。将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性的“国有企业退出规划”以及国家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进行衔接,及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是国企破产的运作现实。当今确定的破产企业,比市场经济机制下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面要相对狭窄。国有企业退出规划要清理处置的企业,往往是“不可救药”的亏损单位。
在当今的制度结构下,国有企业退出规划的制定,并无特别规制,行政性退出规划和计划的制定者,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力。这种退出规划的自由裁量权力,一方面增加了调控经济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带来调控的非均衡局面。从积极方面看,这种行政性的干预,可以实现经济调控。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的基础上,安排企业破产的范围和秩序,增减企业破产的力度,成为可能。当然从长远看,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复杂体制的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统一和法治,将成为必然趋势。
5、依法破产和企业的兼并收购
在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破产并非唯一的选择。企业的兼并收购,可以作为处置亏损企业的一种方式。将企业的兼并收购作为企业破产的关联性措施考察,是因为亏损企业无论是采取破产还是兼并收购,进入相应程序前的状况是相似的,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也具有共同性。如果说国有资产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可能流失,在兼并收购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同样的现象。
考虑到大约40%以上的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对于亏损企业,一律通过企业破产进行处理,困难重重。通过成功兼并收购,同样可以达到制止亏损加大的目的,同时也可能转移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负担。但是,很显然,企业购并是一种它企业的单方自主行为,是与具有兼并收购意向的企业的合意行为,通常不能通过行政命令和调控直接安排。一般而言,成功合意的购并建立在企业对兼并收购获利可能的判断之上。因此,没有亏损企业买方的情况下,企业兼并收购不能达成。同时如果被购企业的要价,比市场价高,购并往往难以成交。购并不盛,一定是在亏损企业出卖价格问题上存在问题。购并价格下降,将产生新的购并需求。 但是,由于资产的公有性质,较低价格出卖亏损企业,虽然符合经济学原理,但是对于此种行为,公有资产的权益方,自然会制止此种行为的放任。因为在企业购并环节,购并是市场行为,“国有资产流失”,在市场无形之手的操纵下,某种意义上讲已经难以避免。
在成功的购并操作案例中,资产交易中的损失也可能并不突出,而是通过恰当的交易增加了效益。 现实地讲,“出色的购并者”,并不容易寻找。因此可见,对亏损企业的购并,一方面应当积极地配合和支持,但成功购并并不以主观性要求存在而出现,而是以“出色的购并者”企业不断出现,优秀的多种股份结构的企业的发育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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