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析不良国企之破产

   2、企业破产的掌握
   企业破产具有法定含义,它是指企业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债务清偿,终结民事主体地位的活动。
  根据法定含义,企业破产程序不适用于资产情况良好的企业。同时, 对于陷入一时困境,但可能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以及其他可以挽救的企业,可以通过危机处理的其它方式,继续保留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地位。这不是规避法律,而是正确理解破产法律规定。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将亏损企业一概以破产论处,往往伤及可能具有前景的企业,导致企业“非正常死亡”。
   3、企业破产的合理性
   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合理的进退机制的组成内容。企业破产制度,体现出市场中优胜劣汰。 企业资不抵债,标明了企业经营处于亏损的状态。通过破产,可以制止亏损的持续和加剧。及时止亏,少亏即是赢。从另一个角度看,亏损危及股东、投资人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给自身也给相邻的经济主体制造麻烦。亏损企业,制造银行不良贷款,制造企业三角债,拖欠国家税收,影响职工福利,其危害具有社会连带效应。单个的企业亏损是一个对社会有害的“点”,广泛的企业亏损就会形成一个不良的面。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经济不良面的控制和消化,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必然要求。
   对亏损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置,具有合理性,是微观经济健康化和宏观经济整合控制的必要手段。考虑到我国公有制经济的现况, 在国有企业亏损面积约40%的情况下,破产处置亏损企业,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企业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申请破产是解脱债务的积极办法,是克服企业债务困境的法律救济形式。在我国民事和企业法律日渐规范的环境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又未合法消灭的条件下,势必承担法定或约定的民事责任。但是,在企业进入破产法律程序后,债务的履行和清偿,就依从破产法律这一特别法的规定,债务不同程度的豁免是破产企业的必然法律后果。反而观之,如果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进入破产程序,不断的清偿诉求,将会为破产企业所有人制造累加的债务负担。破产作为依法消灭债务的合法形式,合法消灭债务的功能是十分明显的。
  4、国有企业破产的行政性规划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结构中,企业的命运既受市场运行的的影响,也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强力支配。这与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的企业兴亡自发性,有较大区别。在公有制主体的的制度结构中,理论上和实践中,企业存在不计盈亏生存的可能性。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前,企业破产的案例也并未出现过。公有制经济的巨大规模,支撑着隐含亏损企业面的经济结构。当然,这样做需要消耗的经济成本,会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改变这种状况,模仿市场淘汰机制,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内容。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破产制度,是经济健康运行的内在需求。
  在公有制这个基本经济制度背景下,企业破产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式处理,即带有行政化的特点,这既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破产制度的仿制,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度的一部分,应当说它是制度改良进行时态中的阶段性制度设计。 在这种客观现实基础上,应将我国的企业破产制度和成熟市场经济社会的破产制度,必须作出清晰的区分;如果进行简单的攀比和混同,容易产生思想和行动上的困惑,对国有亏损企业的处理,产生认识上的冲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