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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不良国企之破产

★析不良国企之破产


鲜江临


【摘要】社会问题研究
【关键词】国企 破产
【全文】
     
  一、概述
  1、企业破产概览
  企业破产作为一种制度规范的行为,在我国始于1986年。该年国家颁行了《国有企业破产法(试行)》。亏损严重的企业开始利用破产程序,合法地终结自身的经济主体地位。据信全国第一宗企业破产案,是沈阳防爆器材厂破产案。至2003年,各类企业破产的数目为2万余件。国有企业进入法定破产程序,案件亦呈上涨趋势。国有企业破产,已是未来经济生活中的不可避免的现象。随着破产市场化调控对行政性调控的取代,国有亏损企业破产,必将继续呈现上升势头,甚至出现可能出现急剧增长势头。
  国有资产的 的经营状况和获利能力,不令人乐观。据某省统计,国有企业统计亏损面约为38%。某省2000年末1916家国有及控股工业企业,总资产3600亿元,负债2331亿元,总产值1289亿元,利润39亿元,亏损29亿元。据某省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统计数据,某省1998年5月至2001年8月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2594件,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36 件,占总破产案件的47%左右。各类企业破产案审结率为58%左右。 国企状况不佳,并不是某省独有,是国有企业普遍性的问题。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观察,要彻底摆脱国有企业的经营困境,任务艰巨。资本的公有化管理,具有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和管理能力的超越性,因此对于这种超前形成的经济形态,无论是从经济学原理或“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出发,必然存在调整和改革的需求。
   在这种力求客观的认识之下,我们可以预测,国有企业的破产措施,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深度改革的背景下,可能会更多地使用;破产的力度将依据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调整的总体思路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制度设计,不断加强。在地方对于国有经济调整总体政策缺乏决策权力的情形之下,操作破产是有制度局限的,没有深度改革举措支撑,它通常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总体设计下进行运作。从另一个角度看,统一的企业破产法的颁行,将是企业破产必然趋势。我国统一的企业包括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并未建立,它们的拖延不现,证明国家对于企业平等破产尚未有形成明确的国家意志。因此,在此种制度环境中,我们一方面必须充分认识企业破产制度的合理性,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宜夸大现有破产措施在经济结构整体合理化中的意义。
  鉴于以上分析,破产措施是不可不用,又不可“滥用”的经济调整方式。缺乏深层改革措施支撑的局部调整,具有效用的短临性。但是,我们也不能想象没有必要安排情形下,应当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一律破产的后果。比如,这必然性导致政府财政资产和银行债权的巨大损失;在我国金融不良资产比率已经超过东亚金融危机时部分国家情况的今天,再剧增金融机构因为国有企业破产无法偿还的资产负担,我国金融机构的消化能力,不得不令人怀疑。因此现今的破产措施是国有经济采取的“保守疗法”中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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