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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侦查与控制

  (四) 司法实践无章可循,如何认定“虚开”难以操作。目前,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方面,除我国刑法和原旧司法解释有简单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都未对此作专门规定,导致公安机关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方面无章可循。而如何以哪些必要的证据认定“虚开”无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普遍存在的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联合伪造有关凭证造成有业务往来的虚假事实时,从证据角度如何认定“虚开”则是一个非常大的难题。如今年协助中央“4.20”查办的深圳47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逃避被追究刑事责任,开、受票双方大多声称有业务往来并伪造了货物销售合同、出入库单等相关证据,由于大多主犯或者公司的会计、出纳等关键人物在逃,部分证据无法核实,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以掌握的基本证据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如开、受票双方都称有业务往来,有货物销售合同、出入库单、公司帐册等资料,在证明有无贸易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时,大多公司都有多个银行帐号,由于关键人物在逃,公安机关大多只能掌握部分银行帐号,对这部分银行帐号如未发现有资金往来能否据此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存在争议)。另外,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犯罪,但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等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控制方略
  要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猖獗势头狠很地打下去,并能标本兼治,基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以讲政治的高度,从保障国库收入的角度来认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巨大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该类犯罪与腐败是一对“孪生姐妹”、打击此类犯罪也就是为反腐败作贡献。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具体来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才能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 加强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工作的管理,强化工商、税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并严格依法制裁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这是预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发生的最有力措施。一方面,针对当前工商特别是税务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堵塞漏洞,防止犯罪分子钻空子;另一方面,在强化工商、税务人员的责任心,加强素质教育的同时,制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制裁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加强反腐败力度这才是根本。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已制定得比较完善,税务各级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严格管理三令五申,有的甚至层层签定责任状,但部分税务人员依然“冒天下之大不韪”为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大开绿灯,从而虚假公司泛滥、随意取得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随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大量虚开、查获之后即使构成犯罪也最多罚款和追缴税款了事等情况大量发生。要从根本上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首要任务就应当加大发生在该领域内的反腐败力度,严格依法制裁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有关人员,铲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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