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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侦查与控制

  (四) 犯罪涉及地域不断扩大,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犯罪分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开必须要有受票单位,而受票单位往往全国各地都有,这些受票单位一般以2%左右的“手续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把黑手伸向国库,到税务机关以17%左右的增值税税率抵扣税款,大量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如前例子,以汤楚豪等人为首组成的犯罪团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25家公司以2%左右的“手续费”接受该团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93份(价税合计5.7亿元,涉及税额9千多万元),而后到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侦查策略
  1997年开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由检察机关转为公安机关管辖,侦办此类犯罪,对公安机关来讲是一项比较新的业务。笔者认为,要成功侦破此类犯罪,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从涉案公司的工商、税务以及银行等资料入手,摸清犯罪分子的基本情况。要实施此类犯罪,犯罪分子大多要先成立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进行,这必然会在该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税务资料(包括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领购发票等资料)、开户银行资料中留下蛛丝马迹,从而寻找到犯罪分子的有关情况,找到突破口。
  (二)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和赃款赃物,防止犯罪分子毁灭证据,为国家挽回损失,解决办理此类犯罪所普遍存在的抓获犯罪分子难、取证难、追赃难等“三难”。犯罪分子一般反侦查能力比较强,一有风吹草动,立即销毁或者转移有关帐册等犯罪证据,并携款潜逃,从而造成如前所述的“三难”情况的发生。要有效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侦查人员应当从先期掌握的有关资料中确定犯罪嫌疑人并给予控制,及时扣押有关书证、物证,冻结银行帐户。
  (三) 采取多种取证措施,依法及时调查取证。第一,公
  安机关对此类犯罪的调查,应当遵循先查销项后查进项的原则,紧密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有贸易往来所应具
  有的相关凭证(如货物销售合同、货物出入库单、运输凭证、货款往来凭证等)等方面调查;第二,要取得税务机关的支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假、抵扣税款等情况及时作出税务鉴定;第三,由于受票单位大多分布广且数量多,因此要及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对分布其他各地的受票单位及时进行协查。
  三、当前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遇到的突出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其社会危害性尽管非常大,但在实践中对此类犯罪普遍重视不够,对它的社会危害性也认识不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领导不够重视、办案经费不足、警力不够等问题,而最突出的问题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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