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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追缴赃款赃物、退赃的质疑

  (三)严格执法,加强多种侦查措施的综合运用,弥补法律不足,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善的应当谨慎
   面对当前法律有漏洞、不完善,我们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地运用法律,如前所述,赃款赃物具有证据属性,目前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实质上是合法收集证据、扣押涉案物品、文件等强制性措施的违法外在表现,其中大多数可转化为依法调取证据或者扣押涉案物品、文件,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追缴赃款赃物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对有证据证明涉案物品为赃款赃物的一种处理措施,而调取证据或者扣押涉案物品、文件是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为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罪轻的一种合法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1、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责进行,围绕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罪轻等展开,收集能够收集的证据,对于没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对与案件有关的房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产权需要采取措施的可以依法采取调取证据或者扣押的法律措施,但都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采取措施后为防止有关财产被转移、变卖等可以以公函的形式向有关职能部门告知该财产被采取扣押等措施,如有将财产变卖等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3、在有第三人取得与案件有关财物时,也可以依法调取证据或者扣押,无须证明第三人是“善意取得” 还是“恶意取得”。如前所述,公安机关无权也无职责证明第三人是“善意取得” 还是“恶意取得”,调取证据或者扣押只是一种临时性质的强制性措施,它不是一种以“追缴”等表象的处理措施,公安机关的职责便是把相关证据收集充分,第三人是“善意取得” 还是“恶意取得” 由人民法院而且只能够由它来作决定。
  4、两个慎用:(1)在确实需要为被害单位和个人追回损失时应当慎用侦查手段,有法律依据的就尽可能地采取措施,无则禁之;(2)慎用“归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当前引起投诉、要求国家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问题主要源由于此),在当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要“归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仅限于满足如下条件:1)证据确实充分认为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的;2)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该退还物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所得;3)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该退还物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而且不存在权属争议。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对被扣押财物应当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检察机关。
  (作者单位: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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