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易框架
图1中①~⑧是外国合格投资者(QFII)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交易框架,现解释如下:
①QFII将买卖证券的指令通知代理人;
②代理人向证券公司发出买卖证券的指令;
③买入证券时,证券公司需要核对QFII在托管银行的资金帐户,防止透支;卖出证券时,证券公司需要检查QFII在本公司的证券帐户,防止卖空;
④指令通过证券公司席位传至交易所;
⑤如果成交,则成交回报到达证券公司;
⑥成交回报通过证券公司到达代理人和托管银行;
⑦清算指令通过交易所到达登记结算公司;
⑧登记结算公司与托管银行清算资金,与证券公司交割证券;
⑨托管银行根据成交回报和清算结果核对在证券公司的证券帐户,确保QFII证券的安全。
图1 QFII交易框架图
QFII交易框架与一般投资者买卖证券不同就在于托管银行的存在。QFII的资金存在托管银行,而一般投资者的资金存在证券公司。证券买卖的清算交割分为两部分,登记结算公司与托管银行交割资金、与证券公司交割证券。资金存在托管银行可以防止证券公司、代理人挪用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通过托管银行与证券公司每日对证券库存的核对,托管银行可以监督证券帐户,确保证券帐户的安全。至于代理人制度是否必需,并非由法律强行做出规定,因为代理人的主要职责仅是协助外国合格投资者办理QFII申请工作、代理申请开设股票和本币帐户、代为发出交易指令、代办各类税收手续等等。根据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QFII制度并未强制实施代理人制度,代理人的部分职能由托管银行兼任。
4、资金汇入汇出控制。
资金汇入的控制可以通过规定额度的有效期实现。
《暂行办法》第
25条要求外国合格投资者通过申请核准的额度必须在三个月内汇入,过期则额度失效,再要汇入资金需要重新申请额度,且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经批准取得新的投资额度前不得汇入。汇出方面,
《暂行办法》第
26条规定: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本金在汇入满3年后才允许分期、分批汇出且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他合格投资者本金汇入需满1年才可汇出,但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投资收益属于经常项目,由于我国已于1996年履行了IMF第8条的义务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因此对投资受益的汇出不应加以限制。投资收益可以随时汇出,但在汇出之前必须交纳所得税。
二、我国QFII制度的法律缺陷及运作风险
(一)法律缺陷
证监会颁布实施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如下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显示出我国QFII制度在设计上的法律缺陷。
1、对QFII的定义范围偏窄。
《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