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泰国
泰国于1993年起开放保险市场,其保险业已形成一定经济规模。目前泰国境内共有110家保险公司,其中有10家外资保险公司,全国范围内本国与外资保险公司共设有1700多家分支机构,通过15万名寿险代理人和4千多名非寿险经纪人开展业务。
为应对保险市场逐步开放过程中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泰国政府未雨绸缪,及时制定了一些保险服务贸易法规,其主要内容如下:1、提高保险公司边际偿付能力和未决赔偿准备金的比例,以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2、扩大投资范围,鼓励险种引进,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生存能力和经营效率;3、逐步放宽保险监管,减少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承保范围的干预与限制,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政策和监管环境。[6]基于泰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泰国主要奉行分阶段有限开放的保险市场开放模式,其在GATS项下特定承诺表的承诺基本上也贯彻了上述思路。在1997年全球金融服务协议谈判中,泰国政府作出了以下三点承诺:(1)分阶段提升外资在本国保险业的参与水平,从1993至1997年,允许外资在合资保险公司中拥有25%的股权,从1998到2002年,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从2003至2007年,允许外资在保险公司拥有50%以上乃至100%的股权。(2)对外国保险人才的准入作出限制,只允许外国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及技术人员入境,且需经泰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3)泰国对于购买本国保险公司寿险产品的投保人即予一定免税待遇。
三、对WTO主要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概况的评析
1998年,学者Laura J. Lane对《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的70个原始缔约方的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情况作了一个粗略的统计,她分商业存在、跨境提供、市
场准入及保险服务范围三个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如下一组统计数据:[7]
在商业存在方面,有45个国家允许外资通过100%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形式进入本国保险服务市场;有9个国家允许外资持有合资保险公司50%以上的股份;7个国家允许外资拥有全资子公司,但不允许外资设立分公司;有5个国家禁止外资在合资保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超过50%;另有4个国家没有作出任何承诺。
在跨境提供方面,有35个国家有选择地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作出了承诺;有27个国家允许海上保险、航空保险、运输保险、再保险和保险经纪业务的跨境提供;有8个国家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方式未作出任何承诺。
在市场准入和保险服务范围方面,有53个国家保证对所有的保险领域实行市场准入;有13个国家只对部分保险领域作出了准入承诺;另4个国家无任何承诺。
对以上主要成员方的保险服务承诺情况加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1、大多数成员方积极地扩大了承诺的范围或在既有承诺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承诺。其中自然有弱小国家谈判受压而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各成员方均认识到保险服务贸易自由化乃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将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广泛和优质的服务,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南北国家均可以从保险服务开放中受益:对以美欧为首的发达国家而言,保险服务承诺的拓宽与加深将使它们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服务市场,赢得更大的利润和市场份额,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它们在国际保险服务贸易领域的强者地位;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可以通过开放市场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先进管理经验和保险产品,历史经验表明,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是落后国家赶超先进国家的一条捷径,更何况发展中国家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的服务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通过开放本国金融市场换取有关国家相关服务产业的准入机会亦可获得“共赢互利”的效果。
2、纵观承诺改进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作出的多为放宽外资股权限制、扩大险种范围、取消业务或地域限制等实质性承诺,而发达国家作出的承诺则多为对既有承诺的技术性或程序性修缮。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金融保险业实力雄厚,且一贯奉行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原则,早在1995年的GATS生效之时便对金融保险的市场开放作了全面、彻底的承诺。除了美国、澳大利亚当时基于“免费搭车”(Free Ride)效应的考虑,提出基于互惠的最惠国待遇限制之外,其它发达国家对外国金融保险服务商进入本国市场并未设置明显的障碍。1997年金融服务协议达成后,美国、澳大利亚也撤回了其“有条件最惠国待遇”的豁免要求,重新回归到GATS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轨道中。有鉴于此,发达国家主要对一些技术性或程序性要求作出改进承诺。
3、发展中国家的改进承诺力度不小,但一些关键问题上仍谨小慎微,充分地利用GATS的“逐步自由化”原则,分步骤、分期限地开放本国保险服务部门。GATS项下的承诺采取“原则综述”与“逐项给予”相结合的原则,这使发展中国家成员方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作出抽象的原则性承诺,如巴西承诺未来的立法将允许私营机构提供保险服务,塞浦路斯承诺扩大再保险的开放等;另一种是作具体的限定性承诺,如印尼承诺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可上升至100%,马来西亚承诺到2005年6月30日,允许外资设立6个新的再保险公司等。两种承诺方式各有利弊:抽象承诺没有具体的时限和实施条件,不立即履行所受的压力较小,但若迟迟不予兑现,会给其它成员方造成“不守信用”的印象;具体承诺设定具体的指标或期限要求,若不予兑现国家所受的外交压力较大,但成员国作出的具体承诺往往经过深思熟虑,选择外资对本国经济冲击较小的保险部门或保险领域进行开放,并且附加了诸如时间、立法修改、配额、比例等各种限制,采取具体承诺,国家可将保险市场开放的进程与力度稳稳地操控在自己手中。两相比较,较之抽象承诺的泛泛而谈,具体承诺的优势较为明显,也容易被相关国家所接受。因此,大多数国家在改进承诺时作出的均为具体承诺,而抽象承诺的运用较为有限,多用于对一些原则的阐述与声明。
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保险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述评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包括寿险、健康险、年金险、非寿险、再保险和保险附属服务)作了如下具体承诺:
(一)关于跨境提供的保险服务
只对如下一些保险服务作跨境提供方面的具体承诺:再保险、国际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对其他保险服务不作跨境提供方面的承诺。
(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企业的形式和外资股权比例限制
1、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企业,外资可占 51%。
2、 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取消企业形式限制。
3、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可占50%股权,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
4、 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自入世时起,允许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的合资企业;入世后3年内,外资股权比例增至51%;入世后5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其他经纪服务,中国不作承诺。
5、 允许保险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设立内部分支机构的限制。
(三)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限制
1、 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
2、 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非寿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公司在下列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
3、 入世后3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
(四)外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无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大型商业保险,向境外企业提供保险,并向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相关责任险和信用险。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
2、自入世时起,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外资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服务,无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五)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许可条件
自入世时起,许可的发放将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如下:
1、 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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