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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了十五年的“性别歧视”官司引发的诉讼时效思考

闹了十五年的“性别歧视”官司引发的诉讼时效思考


冯其江


【关键词】诉讼时效
【全文】
  
   
  
  前言
  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征用土地要给予补偿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982年宪法只规定了“征用”却没有规定“补偿”。当时,征用农民土地一般也是不予补偿或给予很少的补偿,但对土地上的农民则需进行安置。如某工厂征地,通常还需要安置土地上的农民进厂做工,这些被安置进厂的农民又被称为“土地工”。“土地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刚进行不久的产物。本案就是发生在十五年前,因当时“土地工”招工及土地补偿问题而闹了多年的官司。本案原告许某,第一被告安徽省某镇褐南村民委员会(简称褐南村),第二某锅炉厂,案由:土地安置补偿纠纷。
  案情
  1988年3月,锅炉厂与褐南村签订一份征(拨)土地协议书。锅炉厂因生产和经营的需求,需征用褐南村土地约16亩,每亩土地安置劳动力二人,安置人员男女比例各占50%,若进厂人员男女比例失调而不能进厂,锅炉厂付给每一个劳动力3300元安置费。当时,拟安排30人进厂就业,许某亦有一个进厂人员指标。最后,因男女比例失调,女工多于男工,致许某(相同情况的还有另一户孙某,结果只安排男女各14人计28名“土地工”进厂工作。)无法进厂。
  15年后的2003年,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安置补助费3300元、支付利息4000元。理由:第二被告安排30人就业时对就业人员性别提出苛刻要求,致原告无男劳动力提供。原告曾数年连续找第二被告就“性别”问题请求调剂,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近期,恰遇原告同村已在锅炉厂工作的韦某因办理退休与第二被告发生争议,通过韦某原告方知第二被告曾与褐南村签有一份征地协议,且协议言明如被告因男女性别比例失调不能进厂,每人要退3300元安置费之情况。2002年11月12日,原告在褐南村档案室调取原征地协议书才明确知道侵权事宜。原告遂找两被告要求退还安置补助费而两被告则互相推诿,于是成诉。锅炉厂答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褐南村答辩称,褐南村已履行与锅炉厂协议,实际情况也是锅炉厂没有退还安置补偿费用,褐南村没有占用补偿费也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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