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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制度的生存空间――国法与民情间的整合

  比如在上述第一个案例中,从现行刑法角度完全是罪当其刑的,然而另一方面这位老人在一般百姓、情理看来的确又是“善意”和“无辜”的,不应当受惩罚。因此可以由赦免制度来为其开释:先按“罪行法定”判决,再由常委会的赦免制度加以特赦。〔8〕
  于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一方面维护了国法的严肃性,限制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更具有刚性,剔除法律判决中道德成分、伦理因素的影响,使法律之治成为真正的规则之治。如此不仅可以树立法律的威信与法官的威严,也可以部分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另一方面,这种制度的施行体恤了民情与人意,弥合中国当代正式法律的运作逻辑与中国乡土社会背景之间的脱节,使法律更贴近百姓的生活,让国家法更重视和关怀民间的制度资源。同时让设计美好的法律制度不仅是本本上的法律更是让人敬之、乐之、好之的“living law”(活法)。
  当然赦免制度现在只能适用于刑法,而且是刑法中的一小部分领域,国法与民情间的沟壑仍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但它至少是在现实制度内勾连两者的可行的一种尝试。
  
  
  本文注释:
  〔1〕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页。
  〔2〕 同上注,第167页。
  〔3〕 至于什么是“非法剥夺”,在这个案件中又涉及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的接近伦理学的刑法理论了:即我国刑法规定自然人没有承诺放弃自身生命的权利,也就是说人的生命权是片面的,只能是保护自身生命的权利而不能是让渡、放弃生命的权利,所以,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得到被剥夺者的同意(只有国家合法赋予的公权力――行刑权除外,即使这点在很多国家都被否定,截止到2000年10月,全世界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达78个)。
  〔4〕 转引自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9页。
  〔5〕 详见搜狐新闻:http://news.sohu.com/00/77/news203237700.shtml
  〔6〕 高明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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