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短文无意纠缠于到底应当遵循国法还是顺应民情,也无意分析国法与民情间产生抵牾的原因。而是试图解决是否存在这样一种现成的刑法制度或规范可以减少这种抵牾,消弥两者的张力。
在现行的
刑法体系中,赦免制度或许是在此可以选择的制度之一。
刑法第
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我国现行
宪法第
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十七项即为“决定特赦”,第
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共实施了七次特赦,但除了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历次特赦的对象只限于战争罪犯。〔6〕而且自一九七五年后的近三十年,赦免制度似乎已经无人提及,就像“往事如烟”了。虽然每本
刑法教科书都会提及赦免制度,但又一律不超过三两页篇幅。
其实凡是法律规范均具有确定性、普适性、规范性等特征,这些法律规范的“硬度”使得人们对法律产生信赖,使公权力具有可预期性,使个人权利得以保障;但同时这种普适性的法律规范必然难以同丰富多彩、形形色色的生活完全统合,使法律显得僵化、不灵活,于是乎发生了人心与法意的冲突,人们对罪犯充满同情而对法律的不公颇为愤恨。因此法律在此遇到了一个悖论,根据情理,对“犯罪行为人”从轻发落,其结果是歪曲了法律,降低了法律的尊严,使法官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失去威信,甚至使人们重又回到人治甚至是“无法无天”的社会中;但是如果一味僵化地强行推行法律,也会使法律拂违人心,丧失人们对它的信任,法律难以对现实生活发生影响。
在此,赦免制度便可发挥其作用,
刑法泰斗高铭暄先生对赦免的定义是:赦免又称恩宥,通常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免除或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7〕可见赦免首先是代表国家制度的一种规范,也即是国法。其次,它又可以在
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之外“免除或者减轻其刑罚”,而其中的根据又往往是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