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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制度的生存空间――国法与民情间的整合

  于是,从这个角度而言,老人确实非法剥夺了爱妻的生命。
  另外,从确定犯罪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看,老人也是完全符合。首先,犯罪主体,作为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客体,如上所述,老者的犯罪行为确实侵犯了刑事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生命权);主观方面,即使不能认定老人给他的妻子服用大量安眠药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有希望其死亡的目的,也至少是简介故意――对老妇的死持放任的态度,两者在我国刑法中均以故意杀人论;最后,客观方面,老人的确实施了给老妇服用安眠药致其死亡的行为。四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于是法官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甚至也考虑到“情节较轻”,判处了最低的法定刑。
  然而,为什么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判决会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和不公平感?究其根本恐怕还是国法与民情之间的抵牾。无独有偶,还有两个与此案例在这点上可相类比的案件:
  第一,被告人拉白,男,42岁,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唐干乡牧民。该被告人拉白于1981年9月29日将本村少女才让太(14岁)强奸。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拉白拘役6个月。宣判后,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拉白有期徒刑3年。拉白被判刑后,当地群众反映说:“把拉白判刑,太冤枉了,如果抓个丫头耍一耍,都判刑,在草滩上这样的事太多了。”“这个女的(才让太)是个妖魔”云云。不少人不但不同情被害人,反而使她抬不起头,很难嫁人。〔4〕
  第二,张丁华是被害人张天华的亲哥哥,自从张天华患上了间歇性精神病后家中就永无宁日,因为这个弟弟前妻被迫与自己离婚,现在的妻子又被打得卧床不起,父母也常常被暴揍一顿,儿子差点死于非命,还用石头棍棒为害四邻。弄得周围群众人心惶惶,怨声载道。某晚,张天华再次发病。忍无可忍的张丁华终于含泪将其打死,之后他赶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法院从轻处罚,他被判四年,可是案件发生后,当地群众200多人联名“上书”当地政法委、法院和检察院,要求减轻或免除对张丁华的处罚;村委会和镇政府也请求免除对张丁华的处罚。〔5〕
  法律有法律的思维而百姓有百姓的伦理是非评判标准,古今中外恐都不鲜见,只要规范具有统一性,只要法律的效力范围中的各个地方都有其自身的“地方性知识”
  (吉尔兹语),这种抵牾势不能免。只是有了这种抵牾毕竟不是好事,一方面造成百姓对法律不信任,甚至产生畏惧心理、厌讼、避法,这对法制的健全,法律的信仰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非益事;而另一方面,这样的法律既难为人民所接受,必定也难以执行或者执行的成本很大,最终影响法的时效性与法律的实现,这与法治国的目标也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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