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制度的生存空间――国法与民情间的整合
胡昌明
【关键词】赦免制度、法律、情理、规则之治、活法
【全文】
赦免制度的生存空间
――国法与民情间的整合
中国政法大学 胡昌明
很多年前听到过这样一个令法律难堪的案例:某地一对百般恩爱的老夫妻,老头因不忍心老伴受晚期肝癌剧痛的折磨,在老妇的苦苦哀求之下,给他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后,让她“安乐死”了。事后,老头向公安机关自首,但是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之后,当地居民感到判决不公,曾联名上书要求无罪释放该老人……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件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绝对不是什么疑难案件,作为一位法律人除了想到老人有“自首”这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外,老人没有什么可以免除“牢狱之灾”的理由。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毫无疑问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感到判决不公”和“联名上书”的群众呢?于是我们只能暂时跳出法律共同体的思维,站在当地居民,即一些普通人的立场上。我们所依据的决不是什么犯罪构成要件、也不是生命权的不可侵犯或者什么法律上的证据。他们所看到的是善恶、好坏的伦理标准,首先,他们熟识老人,对他的为人、品行了如指掌,在经年的交往中知道这是一位品行端正、心地善良的好人,绝对不可能(或几乎不可能)去做杀人这种“伤天害理”的恶事;其次,街坊们也知道老两口几十年来恩恩爱爱,相敬如宾,一直是邻里羡慕、夸耀的对象,要不是老妇的苦苦哀求,要不是老头不忍心看老伴遭受这种折磨,要不是老妇人已经实在无药可救,老人是决不愿让老伴撒手人寰的;最后,邻居们也听到了老妇人每天痛苦的呻吟,于是都相信老头那句“我是可怜孩子他娘到老来竟受这份罪”定非妄言。
所有这些民间的情理都可以得出他们的结论:这位好心肠的老头并不是他们想像中的穷凶极恶的杀人犯,更不应当判几年徒刑,而且完全是出于好意,根本没有什么“恶念”,为什么就犯了法了呢?或者说公安局应该是抓坏人的,放着社会上那么多坏人不抓,气势汹汹地跑来抓这个无辜的老人。他到底做错了什么,她只是帮老伴解脱,老妇人本来也活不长了,而且多活一天就多受一天的罪,他只是出于好心怕她受罪,一点都不是做“坏事”,怎么就犯法了?
但是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这些群众统统是“法盲”,在
刑法理论中,何为违法呢?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1〕法益又是什么呢,法益是指根据
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2〕说白了即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比如在该案中老妇的生命权。在这里法律上认定了老头非法剥夺老妇的生命权这一事实,老头便具有了违法性。〔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