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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德国法中撤销与非常解除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终止(Beendigung des Arbeitsverhaeltnisses),其中最重要、条件最严格、程序也最为复杂的当属劳动关系的解除(Kuendigung)8。劳动合同双方即可按照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期限正常解除劳动关系(ordentliche Kuendigung);也可以存在重要原因为由不按解约期限非常解除劳动关系(ausserordentliche Kuendigung)。有效解除劳动关系不仅需要书面形式(德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而且雇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还须遵守解雇保护法(Kuendigungsschutzgestz,简称KSchG)9的一般性规定,解雇须为最终措施(ultima ration),其理由须具备社会公正性(sozial gerechtfertigt),如该企业中存在企业委员会,并须经企业委员会的听证并同意(企业基本法10,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简称BetrVG,第一百零二条)。对特殊雇员群体的解雇,如,服义务兵役者、女性和残疾雇员等,另需注意工作岗位保护法(Arbeitsplatzschutzgesetz)、母亲保护法(Mutterschutzgesetz)和社会法典第九编(Sozialgesetzbuch IX, 简称SGB IX,Rehabilitation und Teilhabe behinderter Menschen,残疾人的恢复和参与)等的特别解雇保护规定。
  除劳动关系被解除之外,劳动关系通常还可以经如下途径被终止11:
  - 劳动合同无效(Nichtigkeit des Arbeitsvertrags)。例如劳动合同缔约方无相应行为能力(Geschaeftsfaehigkeit,德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及以下诸条)、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gesetzliches Verbot,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或者劳动合同内容违反善良风俗(sittenwidriges Rechtsgeschaeft , 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
  - 劳动合同可被撤销(Anfechtbarkeit des Arbeitsvertrags)。与其他所有法律行为一样,作为劳动合同构成基础的意思表示(Willenserklaerung)可因其缺陷依据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以下诸条被撤销。被撤销法律行为依据德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视为自始无效 (ex tunc nichtig),但此条规定如在被撤销的劳动合同中适用则与前面所提“事实劳动关系说”相悖,不利于保护已进行了劳动的雇员的权益,故应做一定技术处理,详解见下文分析。
  - 劳动关系期限届满(部分时间工作和附期限劳动合同法,简称TzBfG,第十五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TzBfG第二十一条)。
  - 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Aufhebungsvertrag)。
  - 因劳动关系所具备的极强的人身性(德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劳动者死亡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二、案例构成
  “说谎的权利”(“Das Recht zur Luege”)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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