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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与法律多元——在与国家法的互动中宽容地对待民间法

  〔22〕 [英]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第45页以下。
  〔23〕 [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事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24〕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1992年版,第92页。
  〔25〕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另参见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第365页。
  〔26〕 [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27〕 参见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第61页。
  〔28〕 梁治平先生对民间法与习惯法、行会法、家族法等作了区分(详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本文认为民间法固然与习惯法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完全一致,但差别多是从发生学意义上而言的,民间法是指生发于乡土民间,相对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律而言的,尤其是作为国家法的对称,无国家法则无民间法之可言;而习惯法则是指由习惯、惯例而渐成有约束力的规范,其大多也是发生于民间,即使并非必然,其与制定法对称,但早在制定法形成之前已有习惯法存在。本文中主要探讨它们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因此对民间法与习惯法未予区分地加以使用。
  〔29〕 [法]埃尔:《文化概念》,康新文、晓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页。
  〔30〕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第166页。
  〔31〕 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第100页。
  〔32〕 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第365页。另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49-50页。
  〔33〕 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第366页。
  〔34〕 S.F.Moore,Law as Process,Routledge &Kegan Paul,1978,pp.55-56.
  〔35〕 [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9页。
  〔36〕 孙国华(主编),《法律学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9-80页。
  〔37〕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51页。
  〔38〕 [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46页。
  〔39〕 参见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第61页以下。
  〔40〕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第35页。
  〔41〕 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第99页。
  〔42〕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第35页。
  〔43〕 [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35页。
  〔44〕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第1页。
  〔45〕高其才,《中国习惯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1页以下。
  〔46〕 S.F.Moore,Law as Process,p80.
  〔48〕 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第62页。
  〔49〕 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第92页以下。
  〔50〕 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第63页。
  〔51〕 [德]韦伯:《论经济和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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