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对法律文化、法律多元、民间法的观察和重视,与其说是为了建立法治理想国的宏伟目标和口号,还不若是低调的去理解民间法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宽容和谅解民间法之下的社会秩序。因为法律多元是不可避免的,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并立、依存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我们研究法律文化时不能一味地强调国家法的先进性、政治正确,斥民间法为落后、愚昧、迷信的代名词,一味的凭空去创造什么新天地,简单的对正确错误先进落后做出判断。民间法之所以在人们之中形成惯习,规则,必在,某时某地有其可取之处,即使其中某些规则已经过时,但仍有强大的民间资源和心理基础。用宽容的眼光去理解民间法可能是法律成为人民信仰的第一步,是法律文化现实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律人不得不正视的一课!
本文注释:
* 本文最初的构想源于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去年给2002级法理学研究生所上的“法律文化”一课,与本文相关的摩尔(Moore)《半自治社会领域》一文的翻译也得益于舒老师的指点和校对,特此感谢。
** 胡昌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2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人类学、法律文化方向的研究。
〔1〕 参见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2页。
〔2〕 刘学灵:《论法律文化》,载李楯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页。
〔3〕 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2页。
〔4〕 梁治平:《法律文化:方法还是其他》(代序),载《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增订本)第2页。
〔5〕[英]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6〕 [美]莫菲,《文化和社会人类学》,吴玫译,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页。
〔7〕梁治平:《法律文化:方法还是其他》,第2页。
〔8〕梁治平:《法律文化:方法还是其他》,第6页。
〔9〕同上注,第6页。
〔10〕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11〕 林端:《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韦伯与滋贺秀三》,胡昌明整理,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所作的报告(2002年10月29日)载《研究生法学》,2003年第4期。
〔12〕 [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严存生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序言第1页。
〔13〕 [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7页。
〔14〕 参见梁治平《比较法与比较文化》,载《读书》,1985年第9期,转引自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第90页。
〔15〕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第104页。
〔16〕 林端:《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韦伯与滋贺秀三》。
〔17〕 [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第2页。
〔18〕 [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76页。
〔19〕 L J Pospisil, The Ethnology of Law, Cummings Publishing Company,Inc,1978,Preface .
〔20〕 [法]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页。
〔21〕 参见[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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