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部于1998年修正后发布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82条第1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2002年4月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17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劳动教养案件,应当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对其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教师到场。”2002年12月公安部发布了新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其中包括《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如果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应制作这一法律文书。《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主要载明了公安机关讯问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法定代理人姓名、单位、住址、应到时间、应到地点等。通知书共三联:交法定代理人联、附卷联、存根联。附卷联在公安机关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通知书时,应当责令法定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9]
此外,2002年4月《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款也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两国之间的异同
比较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中关于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时通知父母、法定代理人或教师到场的制度与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可以发现以下异同:
相同之处主要有两点:(1)两项制度的主要作用都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及使讯问等诉讼活动便利进行。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明确规定,适当成年人的重要作用首先是为被讯问的未成年人提供意见并观察面谈是否进行得公平合理;其次是协助该未成年人与警察人员沟通。我国法律没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但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但也明显有为了使讯问工作便于开展的考虑。(2)在到场人员范围上有相同之处,都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
不同之处主要有六点:(1)适用的对象不同,英国适用于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之人犯罪案件,而我国仅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2)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英国主要是在侦查讯问阶段,而我国还延伸到了公诉及审判阶段。(3)适当成年人的范围不尽不同。英国不仅包括法定监护人,还包括其他年满或超过18岁的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并且建立了一支完善的适当成年人队伍。而我国则主要是指家长、法定代理人或教师。(4)对适当成年人的“适当性”要求程度不同。英国对于适当成年人的“适当性”要求严格,明确了适当成年人与律师的区别,规定警察人员、任何有参与案件的嫌疑(包括父母或监护人)的人等不能充当适当成年人。而我国对适当成年人的适当性要求较低,没有这些规定。(5)适当成年人法律地位不同。英国规定在没有适当成年人支持的情况下,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逮捕、讯问、拘留和控告。警察讯问时,如果没有适当成年人到场的后果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得被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我国则没有这种规定。关于适当成年人应否通知到场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含糊,有的规定为“可以通知”,而有的则规定为“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外,应当通知”。(6)在英国,强调获得适当成年人的到场帮助是未成年人的权利,而在我国对于获得到场通知则更强调的是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权利。
(三)我国类似制度的缺漏
以英国适当成年人制度为参照来考察我国讯问、审判未成年人时通知父母、法定代理人或教师到场的制度,可以发现以下较为明显的缺漏:(1)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等到场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法律没有做明确规定,这影响了这一制度的实践效果。(2)相关法律规定到场人员的范围主要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教师,当未成年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没有教师时,则几乎不可能有独立成年人到场。(3)如果公安机关通知了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等,但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等没有到场,则无替代措施,也无相应的法律后果。(4)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在第一次讯问后提供法律帮助,这意味着在第一次讯问时律师不能到场提供法律帮助。也意味着至少在第一次讯问时,律师不能与父母、法定代理人等互相配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5)在现行看守所管理制度下,即便第一次讯问时通知了父母、法定代理人等到场,但是在随后的讯问中则基本不会有适当成年人到场,这主要时因为他们要进入看守所会受到很多限制,以及公安机关对适当成年人到场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等因素的影响。(6)缺乏法律责任规定,即如果公安机关没有通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等,并无任何法律后果。而且公安机关等可以很轻易的以“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为由”而不履行通知的义务。(7)法律规定上存在冲突。《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公安部发布的《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则是“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而且一个规定的是通知法定代理人,另一个规定的则是通知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