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还敢为天下先,创造了一个惊人的观点。他声称:遗憾的是,事实上,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在错误的方向上越滑越深,越走越远:将大刀挥向用户!挥向最终消费者!在中国一谈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部门一行动,除了打盗版,欺负无辜的老百姓,就没有别的了。知识产权问题真的就如此狭隘?就如此简单吗?”不可否认,著作权保护必将延伸至最终消费者,这不仅是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例如,微软的目标就是在将来将软件销售集中在网上,以销售密码的方式进行软件买卖。但是,从目前的法律看,我国以及世界上很多国家并没有管制最终消费者的法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一个重要行动确实是打击盗版,但是,众人皆知,所谓打击盗版的行动针对的全部对象都是盗版生产线、销售网络和走私网络,我想请问任何一个读到这篇文章的人——版权局从您手里没收过一张盗版光盘吗?是不是方先生在家欣赏盗版光盘时被查处过呢?如果没有,我就怀疑方先生的动机了:难道方先生是批发盗版光盘的业主的代言人吗?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益还没有卑劣到如此的地步吧!
方先生接着的宏论就更不知所云了:“其实在发达国家,在硅谷,知识产权的武器主要是用来防范公司之间知识产权的侵犯,这是其规则和制度重中之重。而且无论是软件、半导体还是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都是作为企业市场竞争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真正将知识产权延伸为“产权”,为了保护而保护,而根本不是为了针对消费者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针对消费者,是主要用来防范公司间知识产权的侵犯的,可我相信方先生一定懂点英语,那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的Property是不是“产权”的意思呢?让人不懂的是,如果打击的盗版生产线还不是为了防范公司间的知识产权的侵犯,那什么才算是防范公司间的侵犯呢?确实,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始人托马斯 杰弗逊认为,知识产权不是一种自然权利,而是为了促进创新而设立的制度。按照这个观点,任何违反了创新宗旨的制度,哪怕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都应该遭到否定。但是,很多知识产权界认识还是认为,知识产权来源于一种合理的对自己劳动成果占有的期待。对于美国这样的坚持非自然权利观点的典型国家,也非常尊重个人的权利。例如,发明人必须是个人等等制度。
方先生认为:“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正路完全应该将重心放在企业与企业之间防止侵权,保护企业利益和健康的创新。这是知识产权保护之根!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真正的价值所在。”确实如此,可我请问,如果不打击盗版,如何防止企业间相互侵权呢?试想,您凤凰网的文章我直接转载,可以吗?如果不可以,要不要打击呢?再试想,制作盗版光盘的不也都是黑企业吗?
方先生最终亮出了自己的观点:“永远寻找自己的错误,而不要去寻找消费者的错误。只有掌握均衡的艺术,消费者的利益就是产业的利益,就是软件企业的利益!-------中国IT的消费者应该成为真正的上帝,那些将“上帝”当作“小偷”的公司,必将被市场所抛弃。”消费者的利益就是产业的利益,此言看似不假,但是,这样的利益统一的基础是自由、公开竞争的市场上双方的合意。抛开这个前提,我想就不存在所谓的利益共同。很简单,如果满世界都是盗版,“消费者”利益看似得到了满足,但是,还有哪个企业会去开发软件呢?除非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和一个纯粹的人”,而绝不会是一个商业人。而缺了这样的商业人,我想,连盗版都无处可盗了吧?到了那个时候,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事实上,尽管方先生打着消费者的大旗,但这些消费者不过是些“伪”消费者,是想不付出而获得的人。真正的消费者会尊重别人的劳动,会衡量财力来安排自己的消费层次,会按照需求来购买软件。我请问方先生,虽然盗版漫天飞,但方先生所在公司(当然,他可能是自由职业者)会购买盗版的财务软件吗?不会。不要把自己看盗版电影的心态和玩盗版游戏的渴望推而广之,那只能是以己之心,度他人之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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