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法律与公平

    总之,由于公平主要作为社会观念存在,具有具体性、多变和在更广泛的社会规范领域内起作用等特点,而法律则主要是作为制度而存在,具有稳定性、统一性和多重价值追求等特点,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三、结论
   
    公平和法律之间的联系与矛盾决定了如下几个原则。
   首先,法制原则。人类社会客观上的基本需求秩序首先是要有安全、可预测性和稳定性,所以,由于法律制度本身具有强制性、稳定性、规范性的特点,能够最有效地保证安全,维持秩序的实际效果,法律制度或类似于法律制度的某种社会分配方式就是人类社会所必须的。一个社会只有保证了稳定,保证了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谈得上其他。公平尽管可能是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或者是一个社会、一个集团所追求的理想价值观,但公平观念不能上升到首要价值观的地位。也就是说,一个可能不公平的法律制度一般说来是比没有法律制度还是要优越。我们应该从无法无天的“文革”动乱中汲取深刻的历史教训。
    第二,民主原则。正是由于法律制度的极端重要性,保证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然是极端重要的问题。又由于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之间密不可分的联系,保证法律制度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把公正作为标准和尺度,在这个问题上,民主是法律的最好助手。只有民主制度才会最有效地使公平观念通过法律制度化,规范化。任意设立法律制度也许可以保证稳定一时,但却不能稳定一世;而不通过民主的渠道完善法律,好法也会逐步变为坏法、恶法。
    第三,法制的衡平原则和法官资格原则。法律的执行的统一性和公平观念的复杂多变性的矛盾决定了在执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必须有衡平。一方面,法官本身头脑里必然有自己的公平观,从而,法官在执行法律时往往会在法律和自己的公平观中找一个平衡;另一方面,法律只有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根据时间、地点和人物有一定程度的改变,才能够适应社会的多样性,使自己更具权威和可操作性。法律衡平的主要环节乃是法官,只有法官的公平意识在较大程度上是较为先进的,是代表社会进步的观念,才能使相对稳定的法律成为引导社会进步的积极因素。低素质的法官通过自己的施法行为不仅破坏了法律的公平价值追求,进而也必然破坏法律稳的定性和权威性。
  第四,反对唯法律论。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平不再仅仅是一种观念,而成了一种制度追求,成了人的心理需求和基本权利要求。法律尽管可以在多数领域和场合保证基本的正义和公平,但由于法律作为制度的客观要求,法律不可能保证所有的事情都是公平合理的,为了保证公平,应该采取多种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够有较为理想的结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